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87號
TNHM,101,聲再,87,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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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9年度上更㈠
字第174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因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74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 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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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