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75號
TNHM,101,聲再,75,2012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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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華敏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 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判決關於恐 嚇取財有罪確定部分聲請再審,經本院認抗告人再審聲請為 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此項裁 定依法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是則,抗告人就本院上開駁回 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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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