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356號
TNHM,101,上易,356,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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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年度
易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174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 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 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 第 2項、第350條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 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 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 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 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 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 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 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 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 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 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 ,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 ,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 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 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並未竊取他人皮包,事發突然,也很難 陳述,從頭到尾都沒有人願意相信我是冤枉的。雖然家境不 富裕,我也不會做這種事情。爰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 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
三、惟查:原審據以判決認定被告有竊盜犯行,係依憑證人陳姿 蓉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林淑惠於偵查中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 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陳姿蓉出具之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等在卷可參,及監視器錄影光碟 1片扣案可佐。而該監視器



錄影光碟1片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為:「畫面顯示1個素食攤素食攤左方前面有 1條走道,左方再過去還有攤位,左方 再過去還有走道,9時30分07秒最左側走道有人拿著1個包包 跑向左下角消失畫面,後面有 1個穿黃色上衣的女士在追, 10秒時剛才拿著包包跑給人追的穿著淺藍色上衣的女士從素 食攤的左方走道由左下角出現跑向畫面中央的方向在人群裡 面鑽動,在14、15秒時該名女士又回頭往左下角跑,後面有 另外 1個女士在追,並在18秒左右在素食攤前抓住在跑的那 名女士,19秒時一開始穿黃色上衣的女士也過來抓住剛才在 跑的女士,那女士還想跑,但是最後被群眾給擋住去路被抓 住,現場有很多人在圍觀,走道上的人也停止,56秒左右穿 黃色上衣的女士就把剛才逃跑的女士抓住往左方的走道走去 ,離開了畫面」,亦與證人陳姿蓉及林淑惠上開證述之情節 互核相符。爰認被告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並非可採。核 原判決敘述其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復敘明審酌被告前 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非不良,於本案徒手竊取被害人陳 姿蓉之包包,無非是貪圖包包內之財物,所用手段尚屬平和 ,於被害人陳姿蓉發現後,旋即逃逸,並經當場追捕查獲, 已將該包包發還被害人陳姿蓉,回復被害人之損害,被告亦 未獲得任何利益,惟被告犯後當場被抓,於罪證明確下,仍 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犯後態度並非良好,並念其自 陳為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原本從事看護工作,因脊椎 受傷無法工作,而在家幫忙照顧孫子,目前與婆婆、配偶及 兩個兒子同住之家庭狀況,並患有良性高血壓性心臟病、憂 鬱性疾患、骨關節病等疾病,有其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門診 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分箋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 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形式上觀察,原 判決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四、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惟 並未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原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 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 ,難謂已具體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 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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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