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清志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被 告 許鴻章
選任辯護人 張德銘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377、12838、
16290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謝清志係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四日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 副主任委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 員。被告許鴻章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華公 司)負責人。
二、緣於八十八年間,因經濟不景氣,原已與臺南科學工業園區 (下稱南科)簽訂土地使用契約之國內電子公司,以高速鐵 路列車行經南科所引發之振動問題,將影響產品良率為由, 紛紛表示取消南科設廠投資之意願,並引發媒體顯著報導。 行政院為解決此一問題,遂於九十年三月九日成立評估專案 小組,由前國科會副主任委員薛香川負責,後因國科會所提 出之高鐵橋墩跨距由三十公尺縮減為六公尺之減振方案,不 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高鐵公司)所接受 ,經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後,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指示由國科 會成立專案小組,研議解決振動方案,薛香川副主任委員即 因此而辭職,時任國科會主任委員之魏哲和即指派由另一位 副主任委員謝清志負責督導,進行上開減振工程之招標準備 作業,謝清志並於同年六月聘用其大學同學梁文卿出任國科 會減振工作小組顧問。謝清志於九十年十二月間,指示南科 管理局開發籌備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中華顧問工程司簽 訂「臺南科學園區高鐵減振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作為其
專案管理的廠商,由中華顧問工程司指派副理周功台、工程 師林秉洋(以上二人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為南科 管理局及國科會作前階段之規劃,即負責草擬減振工法之招 標文件及委外廠商技術上之協調督導及審查等工作。國科會 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成立減振工作小組,由謝清志擔任召集 人、林延旭(國科會秘書處科員,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 承辦人,是日召開會議由會議主席謝清志作成以下結論略以 :「二、南科減振工程預訂於五月下旬正式公告招標,六月 底完成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審查及第一階段工程之決標。… 十一、第一階段減振測試之範圍應限制於距高鐵中心九公尺 (即高鐵路權外緣)至二○○公尺間;第二階段減振驗收之 範圍為高鐵路權外緣至需減振處之科技廠房外圍處之間,本 項說明亦請中華顧問工程司於招商說明會廠商意見答覆中詳 敘之。十二、減振廠商提送之第一階段測試計畫與第二階段 設計施工之工法及技術屬性應一致。…」。國科會並於九十 一年六月四日召開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會議主席謝清 志作成結論略以:「…因本工程的複雜性、專業性、國際性 ,請評選委員依專業、專門知識以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 如有應行迴避的情事應告知本會。」嗣經中華顧問工程司提 出相關規劃建議及經國科會減振工作小組多次研議,本已於 九十一年七月間決定採『一階段大統包』方式,即以單一工 程案對外辦理招標作業,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由謝 清志所主持之減振工作小組第五次工作小組會議結論:「決 定預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公告招標,於同年十月初評進行減振 工法測試」。
三、詎謝清志與鴻華公司負責人許鴻章,因二人熟識多年,竟基 於圖利予鴻華公司及許鴻章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同違背 法令為下列圖利之行為:
㈠洩漏並交付本件招標文件草案予廠商即鴻華公司之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 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 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 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謝清志竟於 九十一年八月前某日,將中華顧問工程司規劃本減振案之招 標文件草案之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相關招標資料 交付許鴻章而洩漏之,使許鴻章事先得知,如本減振工程採 用一大統包方式招標,鴻華公司將無投標資格,且其所採用 之橋墩基礎加勁工法之施工法及施作地點,皆不符合中華顧 問工程司之招標文件規範。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前某 日,要求謝清志對南科減振工程之招標方式,需由「一大統
包」改為「二階段招標」。鴻華公司因此比其他廠商提早知 悉減振工程規劃招標之相關事項,讓其得以提早因應準備, 甚至及時導引謝清志如何配合更改招標方式,讓鴻華公司能 得標,故其洩漏及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及物品予鴻華公司及許鴻章,即有關中華公司 規劃之本件招標文件草案之行為,顯已造成整個招標案對其 他廠商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
㈡配合投標廠商修改招標文件草案,再憑以公開招標,對其他 投標廠商有不當差別待遇之違法: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詎謝清志除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招標文件草案洩露予許鴻章外,另將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遠東法律事務所致中華顧問工程司有關採 限制性招標適法性之法律意見書交付給許鴻章,作為許鴻章 投標之參考。許鴻章先於九十一年十月前數月之某日,前往 臺灣高鐵公司拜訪該公司工程分處副總經理謝致德,了解臺 灣高鐵公司對於減振工程所關切之部分為:一、結構安全; 二、土建合約責任問題。遂於九十一年九月間,詳閱該招標 文件草案後,認如依該招標文件草案,其所提之加勁工法部 分將被限制在可得施工的範圍以外,無法進行施作,甚至該 等工法可能因此失去投標資格,於招標文件草案附件一第十 二頁有關用地範圍說明部分,將「…減振工程施作之用地範 圍,劃定為高鐵路權線至距離高鐵路線中心線左右各一五○ 公尺內之範圍」等內容,更改「劃」一字為「暫」,使內容 變成「…減振工程施作之用地範圍,暫定為高鐵路權線至距 離高鐵路線中心線左右各一五○公尺內之範圍」,並在其後 增加「若超出此範圍施作時,須經協調同意後始可」等文字 ,交由謝清志處理修正事宜。謝清志於九十一年九月某次專 案管理計畫協調會議召開之前,先邀集中華顧問工程司之承 辦人林秉洋及周功台至其辦公室,指示要求將工程施作用地 範圍部分,依許鴻章所提出更改之上開文字意旨配合修正。 謝清志為掩人耳目,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所召開之「南 科園區減振工程」招標方式說明工作報告會議,其中紀錄之 會議摘要/結論第九點仍指示:「減振工程應於距高鐵路線 中心線一五○公尺內規劃及施作,部分無法提供減振工程規 劃及施作之區域,可由本件得標廠商依實際減振需求與南科 籌備處協商之。」致使其他廠商誤認得超出此範圍施作係指 進入南科廠商用地,而非高鐵沿線下方土地。上開更改部分 ,則由中華顧問工程司納入修改提出討論成為九十一年十月
四日上網公告招標文件正式版本一部分。謝清志為滿足鴻華 公司能符合投標文件條件,竟依廠商負責人許鴻章之意見, 配合修改本件招標文件草案,再公開招標之行為,就公開招 標文件資訊真意之透明度,及廠商規劃準備之時程言,實際 上已造成對其他廠商不當之差別待遇。
㈢未主動迴避擔任評選委員,更依投標廠商提供之評選委員建 議名單憑以遴選評選委員,有為特定廠商利益遴選評選委員 及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違法:
蔡崇興及謝清志明知上開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蔡崇興於九十年間曾為許鴻章作過減振相關實驗,已與許鴻 章熟識且立場可能有偏頗之虞,其等亦均明知在加入評選委 員前所簽署之保密切結書已確認「(一)非經國科會同意, 本人不得就會議內容、過程、結果對外透露相關資料,且不 得發佈任何聲明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之…(三)本人同意不與 任何與本件相關廠商私下接觸(含通訊)談論本件相關內容 及資訊。如委員與相關廠商認識或受相關廠商推薦或其他應 行迴避之情事,亦請告知。(四)無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迴避事宜。」竟均昧於與許鴻章熟識之事實,非但不自行迴 避。蔡崇興於九十一年六月前,提出其可影響之評選委員名 單供許鴻章及洪慶雲挑選,再由許鴻章、洪慶雲提供相關評 選委員參考名單予謝清志,謝清志為顧忌他人對評選委員的 名單有所意見,遂虛偽指示國科會減振工作小組顧問梁文卿 簽擬評選委員名單,並交付其屬意的人選名單供梁文卿參考 。詎梁文卿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專家學者名單,擬具 二十人、十一至十七人及四十七人之三份評選委員名單,而 上開三份評選委員名單竟與原許鴻章等人所建議人選大不相 同,謝清志除將上開三份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交 付許鴻章而洩漏外,自己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十 七日,依許鴻章所提出之評選委員名單訂定人選,其中除許 澤善、李賢華二人以外,全部否決梁文卿所提評選委員名單 ,並以可能有成見為由,排除已研究南科振動問題多年之國 立臺灣大學、成功大學等校教授參與,並十分罕見的由自己 以減振工作小組召集人身分兼任評選委員,已足以對其他參 與投標廠商構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由謝清志擔任主 持人所召開之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雖於九十一年六月四 日舉行,惟因未循行政程序上辦理評選委員遴選程序,故遲 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始交由林延旭循行政程序簽報評選 委員名單為謝清志、林聰意(國科會參事)、鍾立來(任職 國科會附屬機關國家地震中心、與蔡崇興共同取得二項專利 權、蔡崇興公司股東)、莊哲男(時任職國科會附屬機關國
家高速計算中心、均未參與評分)、李賢華(蔡崇興博士班 學弟)、許澤善(蔡崇興逢甲大學同事)、洪思閩(前與蔡 崇興同在中鼎公司同事)、蔡崇興及楊明放,並經謝清志核 准(按林聰意、鍾立來、李賢華、許澤善、洪思閩、蔡崇興 及楊明放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綜上,謝清志不但未依 評選委員會之「保密切結書」約定,事先報告其與許鴻章有 多年熟識好友應予迴避之事由,主動自行迴避,反積極配合 鴻華公司操縱本件最有利標之評選委員遴選,而以鴻華公司 負責人許鴻章提供對其友好之評選委員名單,作為其遴選本 件評選委員之依據,違反機關承辦人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 而遴選評選委員,及不得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規定,不但已 洩漏並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更會造成 評比最有利標時,因親疏利害有別,評比結果對鴻華公司有 利之不公平競爭情事。
㈣於招標過程中,為讓鴻華公司取得承攬本件資格,從最初規 劃時到第二階段採購標決標時,一再曲解政府採購法令、並 違反魏哲和主任委員之指令,讓原無投標本件資格之鴻華公 司,如願取得承攬本件之資格,其具體違法行為如下: ⒈在最初中華顧問工程司草擬本件規劃服務案階段之圖利不法 行為:
①謝清志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基於效 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 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 標。即採統包方式處理,而依統包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 件載明下列事項:…五、甄選廠商之標準。此依統包實施 辦法第七條規定:統包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 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劃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②另依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 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 ,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③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始廢止)第 十六條規定: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下同)二五○○萬元以下之工 程。
乙等營造業承攬七五○○萬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同規則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 條件:
資本額在一億元以上。
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 工程竣工累計達二億元以上。
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 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 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 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④再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 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具有相當 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 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 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 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 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 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 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 明。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 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 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一)淨值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 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⑤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之規定,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三、開挖深 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第八條之規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 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二億元。故依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常政府機關辦理巨額及特 殊採購時,皆會訂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即各採 購機關依採購案之特性及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 事項(如廠商登記、納稅資料、加入工會證明)及就履約 能力有關事項(如製造、供應承做能力證明、履約能力證 明、信用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證明、售後維修及服務能力 證明等),而於招標文件上載明廠商應有之基本資格及應 有之特殊資格(如工程實績、專業人力人數及公司應有相 當財力、相當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證明文件 等)。
⑥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機 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查核金額(五○○○萬 元)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綜上規定及依中華顧問工程司之專業管理認定之標準,以 鴻華公司(一)僅為資本額二六○○萬(實則係於九十一 年六月間,鴻華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許鴻章將資本 額由五○○萬元虛增為二六○○萬元,並辦理變更登記, 許鴻章此【違反公司法】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 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之科技 公司,以本件工程實際編列之七十八億餘元工程款,鴻華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並未達十分之一。(二)且不具甲級營 造廠商資格,完全無任何工程實績、亦未聘用專業土木技 師,並不符合一大統包投標標準及上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從而,如採一大統包工程 發包案,則鴻華公司依上開法令規定將無資格投標進入評 選,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由謝清志主持之第十二次 工作協調會議,謝清志於該次協調會上突然裁示,指示中 華顧問工程司之周功台、林秉洋將前開減振工程之採購案 ,改採分成兩階段來進行,並於是次會議中作成「將原擬 定之招標方式切分為兩階段辦理,藉以降低種種不確定因 素對投標廠商之風險,以提高其參與投標之意願,亦藉所 遴選出之減振工法業經社會各界公認,可減少國科會所承 擔對減振工法成效良窳之壓力。」之結論,主導將中華顧 問工程司所研擬之一階段大統包,改為兩階段招標,分為 第一階段之規劃服務標及第二階段之細部設計及施工標, 金額分別為三五○○萬元及七十八億餘元,藉以規避上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而利鴻華公司能有 參與投標、進入評選之基本資格。中華顧問工程司依謝清 志上開指示朝上開兩階段之採購案草擬規劃,即「減振工 法規劃」(下稱規劃服務標)與「全面減振工程細部設計 與施工」(下稱施工標)二標案,其中第一階段減振工法 規劃服務標由國科會擔任招標機關,對外辦理招標事宜, 而第二階段之全面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標則由南科管 理局為招標機關。本件因鴻華公司從謝清志提供之招標文 件草案,已得知其不符原先中華顧問工程司所規劃「一次 統包標」之投標資格,謝清志為使鴻華公司能取得合投標 資格,乃要求中華顧問工程司修改本件原招標方式,改成 :「規劃服務標」與「細部設計及施工標」二標方式。讓
鴻華公司先取得第一標「規劃服務標」之規劃權,再設法 取得「細部設計及施工標」之限制性招標獨家議價權。其 洩漏秘密行為,讓其得以提早知悉減振工程規劃招標之相 關事項,提早因應準備,甚至及時導引謝清志如何配合更 改招標方式,已造成本件招標不公平競爭之圖利不法事實 。
⒉在「規劃服務標」採最有利標之初評及複評階段之圖利不法 行為:
謝清志、蔡崇興、鍾立來、楊明放、許澤善、洪思閩、李賢 華、林聰意等評選委員基於圖利鴻華公司之共同犯意聯絡, 均明知:
①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二、評 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三、評定最 有利標之方式。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 商時得更改之項目。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 ,其情形。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 必要者,其情形。八、其他必要事項。」同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同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兩階段 為原則。」同法第十二條復規定:「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 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 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可知不論 採何者,「造價」均應納入評比,屬「絕對應評比」之事 項。
②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本委員會應於 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 標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廠商評選。三、協助機關解釋 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又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四條(該條文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 日刪除)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由委員依分工及應評選 之項目就受評選廠商資料擬具分組審查報告,明定處理意
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其無分工者,由委員會議共 同擬具審查報告及評選結果。故評選委員會應將包括「價 格」之評比結果,列為重要評比事項,不得無故不予評比 即列為最有利標。詎謝清志明知無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 項目及評審標準」中之「減振功能」項下,及「減振工法 測試審查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中之「減振工法測試結 果」項下原均包含將參與投標廠商工程費用一項列入評選 項目,因鴻華公司出價達九十六億元,為所有參與廠商中 最高者,且較出價最低廠商達三十餘倍,於此一項目之分 數將嚴重落後於其他競標者,竟向評選委員表示本件工程 無需將成本列入考慮,且禁止投標廠商針對費用部分為說 明,而評選委員即順從謝清志之意見。
③再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機關對前項 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 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 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 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 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三、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 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如上述,本件評選委員既未將 價格列為評選項目,即屬變更招標文件之內容,理應另行 重新公告招標,斷無直接評選鴻華公司為得標廠商之理。 ④另依本件招標文件中「工法測試辦法」規定,應在「減振 工法測試之施作範圍為距離橋樑基礎實體模型之橋墩兩中 心線(各中心線假設為高鐵車行方向)九公尺,所構成之 兩鄰接之多邊形範圍中(詳圖七-1)」內施作為限,上開 評選委員等竟容任鴻華公司之加勁工法超出上開競賽施作 場地範圍以外,而不予取消其資格,並無視於施作現場鴻 華公司之減振漕溝兩道連續壁已向內傾斜,需以千斤頂支 撐以防連續壁合攏,已有實際危險存在,及加勁工法尚未 完成施工等情事。況就經濟效能而言,鴻華公司報價為九 十六億元,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峻公司) 報價為十八.五億元,兩者於低頻減振效果均不佳,均無 法達到減振至四十八dB,顯與招標文件所要求未符,而造 價相差懸殊之事實,以「安全性」為由,全面排除另一參 與競標之永峻公司工法,終使鴻華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十 七日,經評選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辦理全案複評作業,以平
均分數七十七.六三分比永峻公司之六十二分之差距決標 。國科會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在政府採購公報公告 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由鴻華公司得標。綜上,顯見其 等評選委員,在規劃服務標之初評審查階段,如不準備將 造價列入評選事項,理應重新公告,竟曲解法令,將鴻華 公司最弱之評比事項即「造價」,故意不列入評比。明知 招標內容已有重大修正事項,竟不重新公告招標。嗣於進 行複評階段,在現場測試時已發現鴻華公司之加勁工法已 超出規定之施作範圍、測試之二道減振溝槽連續壁已向內 傾斜,需以千斤頂支撐,且事實上加勁工法尚未完成,且 彼時測試二家減振效果,皆無法達四十八dB之要求,理應 宣告二家都不合格,將本件採購予以廢標,竟仍違法評定 鴻華公司為優勝者,取得第一標之「規劃服務標」,已違 法圖利鴻華公司。
⒊在鴻華公司執行規劃服務標階段之圖利不法行為: 國科會在鴻華公司得標後,由魏哲和主委於九十二年九月二 日主持,召開減振工法規劃案專案會議,會中作成結論略以 :「1.南科減振主要目標為車行方向之低頻減振(2Hz~ 6Hz ),…4.減振工程規劃應針對有需要之科技廠房進行規劃, 並非於南科園區全區施作。減振工程規劃工作應由南科管理 局主導,規劃之成果須經本規劃案之審查小組審核,規劃案 審查小組成員可邀請相關南科廠商代表參加。5.兩家入圍投 標廠商之減振工法測試結果顯示,於低頻及遠距離之減振效 果皆不甚理想,鴻華公司辦理本規劃案時,應針對此點詳予 考量,以達本減振工程規劃案之要求目標。…7.國科會得於 南科全面減振工程使用鴻華公司所完成規劃成果之專利工法 」。
①惟謝清志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擔任主持人,召開南科減 振工法規劃案簽約事宜討論會議紀錄,卻作成結論略以: 「1…有關南科減振工法專利權相關事宜,…若規劃成果 經期末審查核定,其涉及之專利權,應由未來全面減振工 程統包案之統包廠商負責取得其實施權,如統包廠商無法 於一定期限內,以合理適當之補償金向專利權人取得實施 權,統包廠商得依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請強制取得。 2.…有關減振工程施作範圍相關事宜,及審查意見第四點 有關高鐵禁限建問題釐清事宜,應依契約第二條(二)、 2、(1)關於廠商履約事項應包含工程施工可行性說明之 規定辦理,並請納入與鴻華公司簽約之契約附件…。3.減 振規劃案之規劃廠商所辦理之南科園區減振工法規劃,仍 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使園區內各科技廠房周圍之振動量
減至四十八dB以下,如上述規劃之工程費用過於龐大,廠 商應提出經費上具體可行之補充方案。…5.未來全面減振 工程統包案之統包廠商,應負責取得減振工程所有相關專 利權之實施權,並對實際減振工程之成效負全部責任,如 統包廠商無法達成未來統包契約之驗收標準,得依統包契 約減價收受之相關規定辦理驗收。6.減振規劃案之契約中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應依國科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變更採購公告之相關修正內容辦理;減振工程相 關專利權之實施權,應由未來減振工程統包案之統包廠商 負責取得。7.請鴻華公司遵照國科會魏主委於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日之相關指示…,辦理南科園區之全面減振工程 規劃」。謝清志在是次會議中,除了將原先魏哲和指示「 減振工程規劃應針對有需要之科技廠房進行規劃,並非於 南科園區全區施作」,變更為「請鴻華公司…辦理南科園 區之全面減振工程規劃。」外,從專利權取得方式,由「 國科會得於南科全面減振工程使用鴻華公司所完成規劃成 果之專利工法」變更為「未來全面減振工程統包案之統包 廠商,應負責取得減振工程所有相關專利權之實施權」, 此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前條投標 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 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換言之,有關廠商資格之限制 ,需確與履行契約有關者,本件指定投標廠商應取得鴻華 公司專利權,即係不當限制第二階段採購標之投標資格, 即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已將專利權之是否授權全由鴻 華公司掌握,明顯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魏哲和主 委之政策指示,圖利鴻華公司。
②魏哲和主任委員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再召開南科減 振工法規劃案工作報告會議,是次會議再作成結論略以: 「1.南科減振主要目標為高鐵車行方向之低頻振動之減振 …2.目前南科各科技廠商自行評估其現有產品製程及設施 ,尚可承受高鐵振動對其廠房之影響,惟需考量高鐵振動 對廠房之長期危害影響,如:產業未來升級問題。4.國科 會將上網公告減振工法規劃案得標廠商之工法規劃構想, 將此遴選出之減振工法公開予社會,供各界瞭解目前減振 工法規劃案推動成果,且藉以廣納學術界等各方意見,經 參酌採納之相關意見,可請鴻華公司辦理規劃案時一併考 量。…6.對減振需求具實質必要性之廠房不多,主要為: 台積電、聯電,及宏捷等三家廠商,鴻華公司應視減振需 求以規劃減振工程規模。…12.在辦理全面減振工程招標 前,應先與鴻華公司就專利權補償金洽談好,九月三十日
鴻華公司進行減振工法簡報時,可一併與鴻華公司洽談專 利權補償金之事宜。13.全面減振工程不一定要施作,本 規劃案之目標主要在尋求解決振動之可能方法,鴻華公司 提送之成果應說服業主可進行全面減振工程施作之有效性 。」魏哲和主委於是次會議仍主張「在辦理全面減振工程 招標前,應先與鴻華公司就專利權補償金洽談好」,並認 為「目前南科各科技廠商自行評估其現有產品製程及設施 ,尚可承受高鐵振動對其廠房之影響…全面減振工程不一 定要施作」。並在魏哲和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謝清志、林 延旭等人同時出席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所召開規劃工 法構想及測試結果簡報會議中,作成結論略以:「…6、 考量高鐵行車及結構特性,減振工法規劃應特別考量振動 頻率在3Hz以下之減振效能,並應考量平行車行方向洛夫 波(Love Wave)及垂直車行方向雷利波(Raleigh Wave )之影響,依目前兩家廠商減振工法測試階段之結果,於 低頻(1.8Hz~3.8Hz)似乎無明顯效果。7、鴻華公司應於 規劃報告中提出國科會未來使用鴻華公司之專利減振工法 所需支付之專利權補償金,譬如:其所佔總工程費的百分 比率,以免第二階段全面減振工程招標時,產生不公平競 爭之議。…」。謝清志明知上開三次會議結論後,理應積 極處理專利權事宜,以使其後之施工標能以公平方式,公 開招標。詎其竟為圖利鴻華公司,僅積極同意鴻華公司變 更其工法,槽溝減振部分,連續壁由二道變更為一道、減 振材由橡膠顆粒變為橡膠與樹脂混合之橡膠塊,填充深度 由三十公尺改為十五公尺,並於橋墩加勁工法中加入競標 時所無之減振連接器,其變更後之工法已與競標時之工法 頗有差距(惟謝清志仍假藉經曾文守之評估而予同意,曾 文守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南科管理局與鴻華簽約後,始 進行此項變更工法之評估),已造成對其餘參與競標廠商 不公平競爭之虞,亦與其於招標階段再三向永峻公司表示 本件非科學實驗之意思相反。再謝清志明知魏哲和主委已 在其主持召開之會議結論中,指示其應積極處理關於使用 鴻華公司專利權補償金部分,以免第二階段全面減振工程 招標時,產生不公平競爭之議,惟因謝清志明知順利與鴻 華公司達成專利權使用補償事宜,將使第二階段之施工標 採行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屆時鴻華公司未必能順利取得施 工標,為使鴻華公司能因專利權之限制,構成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性招標條件,不經公開招標程序 即得成為第二階段施工標之議價廠商,謝清志於其嗣後所 主持的各項會議及與鴻華公司之洽談時,均故意消極的不
執行上開會議結論,不督促鴻華公司提出專利權補償金之 規劃,並拖延未履行上開結論數月有餘後,且未認真考慮 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 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 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 主」。反逕以鴻華公司於第一階段規劃服務標得標工法具 專利權為由,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讓鴻華公司取得獨家議價 之資格。
⒋按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一般營繕工程採購流程,依序為:規劃 標、設計標、施工標。其中有採三階段招標者,規劃標完成 驗收後,始能提供設計標之承包人憑以設計。迨設計標完成 驗收後,業主始能憑以對外公開設計圖說辦理公開招標,讓 廠商憑以估價後決定是否要參與投標,並讓業主得憑依驗收 之設計圖說核定招標底價。故無規劃即無從設計,無設計圖 說,即無法核定底價公開招標,此乃眾所週知之理。採二階 段招標者,即分第一階段之規劃、設計標,與第二階段之施 工標。同樣第一階段之規劃、設計標未完成驗收,即無第二 階段施工標之公開招標發包問題。本件採兩階段招標,只要 規劃、設計標未完成驗收,即當然無第二階段施工標公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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