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易字,101年度,13號
TCHV,101,訴易,13,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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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易字第13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乙00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丙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43號)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
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00丙00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民國(下同)00年出生,已成年 ,國中畢業,係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 療養院(下稱署立草屯療養院)函送原告就診病歷資料及其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影本各1份附於刑事一審卷宗足參 (均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號影卷密封證物 袋內),惟原告已成年,且未依民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1規 定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依法有訴訟能力,先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明知原告因中度智能障礙,有心智缺陷 之情形,竟分別利用原告不知反抗之機會,各對原告為下列 乘機性交之行為:㈠被告乙00先後於98年4月底某日、同 年5月10日前後某日,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00路00巷 0號住處之房間內,以手指及性器插入原告陰道內之方式, 對原告性侵得逞各1次。㈡被告丙00於98年5月間某日,在 被告乙00上揭住處房間內,以手指及性器插入原告陰道內 之方式,對原告性侵得逞。嗣因原告之母於98年6月間發現 原告之生理期不正常,而帶原告前往醫院檢查,發現原告懷 孕,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被告2人上開犯行有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315 號、第4113號起訴書可稽。被告2人利用原告心智缺陷不知 抗拒而為性交,被告丙00更使原告懷孕而墮胎。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求為判決:被告乙00、被告丙00應分 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萬元、80萬元,及均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抗辯如下:
(一)被告乙00部分:
⒈不爭執曾於98年4月底某日、同年5月10日前後某日先後2次 與原告發生性交行為,對原告為中度智障亦不爭執,但中度 智障與對性侵不知抗拒尚有差距。據原告平日生活狀況,其 言行與一般人並無顯著差異,且能正常工作維生,依其情形 不能認為對性交行為不知抗拒。
⒉刑法之乘機性交罪係因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或不 知抗拒」狀態,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處罰,惟關於利用被 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狀態』 之認定,不能僅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為判斷依 據,而應以其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本件刑事第 二審判決對於原告客觀身心狀況就性交行為是否已達於「不 能抗拒」之程度,並未親自審查,完全以署立草屯療養院鑑 定報告書意見結論作為認定標準,而對被告抗辯之詞何以未 予採信,未具體說明理由,對於原告就性交行為「不知抗拒 」之認定,實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被告已提起上訴 。且本件民事訴訟亦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應自為判斷。 ⒊被告乙00提出之被證一光碟(內容為原告101年4月14日、 21日生活狀況錄影)及光碟內容譯文,足證原告能以正常言 語與他人應對進退。縱其情形可能與常人略有差異,但並不 像先前在刑事第二審審理時所顯現出完全不能理解審判長提 問及幾乎沒有能力回答問題的情形,故原告於衛生署草屯療 養院作鑑定時及在刑事二審審理時之表現,疑有作假致鑑定 人受欺騙,而低估原告之能力,鑑定結果即與真實情形不符 。
(二)被告丙00部分:
原告於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作鑑定時之表現,疑有作假致其能 力遭到低估之情形,鑑定人因係受原告作假欺騙,鑑定結果 即與真實情形不符。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00先後於98年4月底某日、同年5月10日 前後某日,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00路00巷0號住處之 房間內,與原告發生性行為各1次之事實,為被告乙00所 不爭執,堪信屬實。又原告主張被告丙00於98年5月間某 日,在上開乙00房間內,與原告發生性行為1次,並因而



致原告受孕之事實,為被告丙00於本院所不爭執,且經警 方於刑事案件採集原告唾液、胚胎、被告乙00丙00之 唾液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驗, 經該局由DNA-STR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被告丙00為原告 胚胎之親生父親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999997%, 另可排除被告乙00為原告胚胎之親生父親可能等情,亦有 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19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 附於刑事卷宗可憑(見南投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3315號卷第 46 頁),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實在。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2人係利用原告心智缺陷致不知抗拒而為性 交,被告則予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於98年間,已係成年人,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惟原 告於85年間即曾為前臺灣省立草屯療養院(已改制為行政院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係中度智能不足,後於90、94、96 及97年間仍為相同之評定,認原告在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結果 顯示,語文智商43、非語文智商43、總智商45等情,有署立 草屯療養院所函送原告就診病歷資料及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手冊等影本各1份附於刑事一審卷宗足參(均見南投地院99 年度訴字第115號影卷證物袋內)。原告復經刑事案件一審 法院囑請署立草屯療養院予以鑑定後,認在魏氏成人智力測 驗第三版簡版的結果顯示,其語言智商為40,非語言智商為 47,總智商為45,會談過程中未見其他精神疾病症狀,原告 缺乏性知識,無法理解性行為與懷孕的因果關係。鑑定結論 係:原告的臨床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此身心障礙廣泛性的 影響原告各方面的能力,如語言理解、抽象概念、自我照顧 等皆較同齡青少年能力差,原告對性行為及相關後果的缺乏 認識,判斷能力較同齡之常人差,缺乏變通及問題解決能力 ,因此,該院認為上述心智缺陷,已造成原告欠缺有效自我 防衛或避免其再發生的能力,而導致後續事件的發生,此有 該院99年6月24日草療精字第4074號函附之性侵害被害者鑑 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見刑事一審卷影卷第58至61頁)。 依其鑑定結果所示,明認原告在性行為方面,因上述心智缺 陷,致欠缺有效自我防衛或避免其再發生之能力,而造成後 續事件之發生。且經本院向署立草屯療養院函詢該院對原告 鑑定時之心理年齡等情,經該院函覆:原告之總智商為45分 落在中度智能障礙下緣,推估心理年齡在6-7歲之間,鑑定 係依來函提示之主要問題「是否因身心障礙而有所不知或不 能抗拒與他人性交的情形」進行評估,由精神科主治醫師、 社工師、心理師聯合進行鑑定會談,分就原告的個人史、學 業成就、日常生活能力及其對性侵害案件的描述,採取的因



應技巧進行評估,並由臨床心理師進行認知功能性格之測驗 作為客觀之評估佐證,最後綜合臨床面談所得資料行為觀察 ,家人及社工員提供之資料及心理衡鑑結果,完成鑑定報告 書等語,並檢附衛生署公布之智能障礙等級標準表,有該院 101年5月11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65-66頁)。
⒉被告乙00雖於本院提出自行拍攝之原告日常生活情形錄影 光碟2片,欲證明原告能以正常言語與他人應對進退,其身 心狀況與一般人無顯著差異,及前揭鑑定結論不可採等情。 惟查: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系爭錄影光碟2片之結果,該 光碟內容與被告乙00提出自行製作之譯文2件(如附件一 、二)相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73頁 反面)。由附件一所示內容,顯示原告當時正在空地上,來 回將地面堆放之資源回收物品徒手搬至不遠處之小貨車上, 在場者尚有一名處理資源回收物品之不詳姓名男子(代號乙 男),甲男(不詳姓名)質疑原告是否會做上開工作,乙男 則表達原告會幫忙作,工作內容只是清垃圾等語,對照光碟 畫面內容,顯見原告當時所操作者,僅屬在他人監督下之機 械性簡易挑選搬運回收物品動作;且由附件一、二所示甲男 對原告之發問內容,顯然係將原告視為心智認知能力低下之 人,甲男亦係以理解性較低之一般生活用語向原告發問,原 告之發言均屬被動、簡短、附合性之回話。尤其由附件二所 示內容可知,甲男不僅拿糖果給原告,甚至提醒原告要將口 香糖吐掉,此與一般人對待心智認知能力較低之幼童之相處 方式相近,則由該2片光碟之內容,顯示原告上開言語行為 表現所需之智商能力較低,自不能僅以原告之應對及行為內 容,即推認原告之心智認知能力高於前揭鑑定報告之結論。 被告乙00既自認該錄影光碟可呈現出原告之真實智識狀況 ,而本院經由前揭勘驗光碟之結果,亦足以印證原告之心智 年齡及日常生活能力,顯然遠低於一般成年人,甚至與十歲 以下之幼童無異,亦核與署立草屯療養院之鑑定結論相符。 是被告提出上開光碟並不足以推翻前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 。另被告乙00聲請本院檢附上開光碟及譯文資料,就原告 是否對性侵害行為達於完全不知情、不知抗拒之程度再為鑑 定,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⒊再查,被告乙00於刑事案件警詢時已供明其認識原告,原 告是居住於同村莊之鄰居(見98年度偵字第3315號卷第17頁 )。原告既自85年間起至97年間止多次為署立草屯療養院鑑 定係中度智能障礙,且依本院勘驗前揭錄影光碟之內容顯示 原告之外觀、行為及言詞、反應表現,依社會一般人之認知



,應可輕易知悉其有智能障礙之情形,則其同村里及附近鄰 人亦應已由原告日常表現知悉其事。綜據上情以觀,認定被 告乙00於對原告為性交之前,已知悉原告有上開智能障礙 之事實,應不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遑論以原告前 揭語言智商只有約40之程度,任何與之接觸者,應可輕易發 覺其顯有智能障礙,被告乙00第1次欲對原告為性交前, 顯不可能毫無察覺,故其應知悉原告具有上開心智缺陷。至 被告丙00之部分,業於警詢時自白伊知悉原告有智能障礙 之問題(見98年度偵字第3315號卷第13頁),是可證被告二 人對原告性交前均已知悉其智能障礙之事實。再者,被告李 宗雄、丙00,與原告均非情侶關係,且於98年5、6月間, 被告丙00之女友係丁00乙節,亦經證人丁00於刑事一 審具結後敘明在卷(見刑事一審影卷第90頁)。當時原告年 方21歲,參諸一般常情,實無理由於98年4月底某日、同年5 月初某日、同年5月10日前後某日,密集接連與年已7旬之被 告乙00及長甲女十餘歲並有女友之被告丙00等人,一再 為性交之行為。本院因認被告乙00丙00係利用原告為 中度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致不知抗拒,而分別對其為性交。 且被告其2人上開行為,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第115號、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6號(下稱刑事第一、 二審)分別判處乘機性交罪刑在案(已上訴第三審),亦經 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查明屬實。則堪認被告確有上開利用原告 之心智缺陷致不知抗拒,而分別對其為性交之行為。(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原告前述之心智缺陷,致其不知抗拒 ,而對其為性交行為,侵害原告之貞操人格法益,係屬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依前揭規定,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貞操,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侵害行為 ,造成身心莫大痛苦,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核屬於 法有據。查被告乙00主張其未受教育、不識字,只會簽自 己姓名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目前無業,識字不 多,名下無財產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丙00係經 營豬肉攤,亦有前揭刑事判決可稽,均堪以採信。又查被告 乙00所有土地二筆,價值約1,751,760元,被告丙00名 下僅有二輛汽車(分別為78、70年度),價值為0元,及原



告名下無財產等情,並有本院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據。爰審酌被告二人對原告之侵害次數、 又原告因被告丙00之侵害因而懷孕等情,原告因而所受損 害及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前揭所述兩造之財產、身份、地位 等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乙00丙00賠償慰撫金, 各以30萬元為適當,超出部分,尚嫌過高,不應准許。(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乙00丙00各給付原告30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准許範圍所請求 之金額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案件,原告並無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 兩造亦未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併予說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附件一:光碟第一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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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01年4月14日上午8時0分28秒至8時3分25秒 │
├──────────────────────────────┤
│ 人員:甲男即拍攝者。乙男。A女即本件原告甲女。 │
├──────────────────────────────┤
│ 甲男:妳會幫忙做嗎?嘸啊,她啊? │
│ 乙男:是啊,清垃圾啦。 │
│ 甲男:沒有啊,她啊(指A女) │
│ A女:會啊(此時A女正在將資源回收物品搬上貨車,一邊 │
│ 拍去手上灰塵,一邊看著甲男,並走回資源回收物品 │
│ 集中處)。 │
│ 乙男:會啊。她會幫忙做。 │




│ 甲男:她也會幫忙做喔。會喔。 │
│ 乙男:職業的。 │
│ 甲男:職業的喔。做有還是做無? │
│ 乙男:清垃圾而已啦,加減做。 │
│ 甲男:她是幾歲了?(此時A女正在挑撿資源回收物品) │
│ 乙男:幾歲了? │
│ A女:26…。 │
│ 甲男:26歲喔。 │
│ A女:吔!26啦。 │
│ 甲男:幼齒的吔!。 │
│ A女:吔(A女笑笑的回應,並將撿拾好的資源回收物品扛 │
│ 回貨車上擺放) │
│ 甲男:不要那麼拼啦。妳這樣也還很拼喔? │ │ 乙男:蛤(什麼)?不會啦,她原來就在賣菁仔(檳榔), │ │ 又不是只做這個。 │
│ 甲男:妳昨天和媽媽去菜市場喔? │
│ A女:吔去菜市場啊走走,買菜。 │
│ 甲男:去菜市場走走喔,買菜喔。 │
│ A女:是去買肉(A女走回資源回收物品集中處,並搬起其 │ │ 中一籃資源回收物品)。 │
│ 甲男:是去買肉喔。啊今天怎麼沒有帶狗來? │ │ 乙男:哈哈哈! │
│ A女:工作怎麼牽狗來(A女一邊回話,一邊用籃子將資源 │ │ 回收物品搬回貨車上)? │
│ 甲男:喔工作不能牽狗喔。 │
│ A女:對啦! │
│ 甲男:喔這樣就對了。 │
│ 乙男:她還沒有嫁呢,申請還沒過,說是還要申請,但還沒 │ │ 過,很麻煩,申請那麼久? │
│ 甲男:嗯…,啊她有時候不是在剪菁仔(檳榔)? │ │ 乙男:她比較有體力的時候會。 │
│ A女:吔剪菁仔有啦? │
│ 甲男:剪菁仔是一天能剪多少? │
│ 乙男:剪有沒有三百? │
│ A女:吔剪三萬多個也有啦(A女一邊回話,一邊用雙手拍 │ │ 打上衣之灰塵)。 │
│ 甲男:剪三萬多粒喔。那麼會剪喔。 │
│ 乙男:啊我的籃子呢? │
│ A女:籃子…… │
│ 乙男:有沒有袋子,車上還有袋子嗎,木頭不用拿啦,木頭 │



│ 去那裡給我就好了啦? │
│ A女:袋子…袋子(A女走回卡車找袋子)。 │ │ 乙男:清不完的東西。 │
│ 甲男:這是資源回收的,當然也是很多啊。 │ │ 乙男:就很多都清不完啊。 │
│ 甲男:啊那些還要拿去賣喔? │
│ 乙男:沒有,是要拿去丟掉的,不要了啦。 │ │ 甲男:那些都是要丟掉的喔。 │
│ A女:吔要丟掉的。 │
│ 乙男:吔要丟掉的,不用的。 │
│ 甲男:啊要丟哪裡妳知道嗎? │
│ A女:知道啦。 │
│ 甲男:妳不要把可以的也丟掉吔? │
│ A女:那是要的(A女手持垃圾袋,並開始撿拾資源回收物 │ │ 品)。 │
│ 甲男:我是不要。喔那是要的喔。 │
│ 乙男:那袋子…那沒有人要的拿去丟掉(指揮A女清運資源 │ │ 回收物)。 │
│ 甲男:妳也是蠻聰明的嗎?妳啊?不笨嗎。不會笨啦。 │ │ A女:吔,不會啦(笑笑回答,同時整理資源回收物品)。 │ │ │
└──────────────────────────────┘ 附件二:光碟第二片譯文:
┌──────────────────────────────┐
│ 時間:101年4月21日上午8時10分07秒至8時11分13秒 │
├──────────────────────────────┤
│ 人員:甲男即拍攝者。A女即本件原告甲女。 │
├──────────────────────────────┤
│ 甲男:自己打開(糖果盒)好不好? │
│ A女:好,自己開喔?(A女坐在腳踏車上回話。) │
│ 甲男:什麼?大聲一點啦(並將糖果整盒交給A女),自己 │
│ 開啦? │
│ A女:自己開。好啦!(A女笑嘻嘻地接下糖果) │
│ 甲男:蛤(什麼)? │
│ A女:好啦。 │
│ 甲男:自己開,快點。 │
│ A女:喔好(並開始打開包裝)。 │
│ 甲男:啊妳去哪裡?剛才去哪裡? │
│ A女:蛤(什麼)?剛才去阿群他家啊。 │
│ 甲男:去阿群他家喔? │




│ A女:吔。 │
│ 甲男:他今天沒做(事)嗎? │
│ A女:吔…有啦。 │
│ 甲男:蛤(什麼)?有做(事)喔。 │
│ A女:有。 │
│ 甲男:還沒吃(飯)就對了啦? │
│ A女:吔…還沒吃(飯)啦。 │
│ 甲男:怎麼睡那麼晚? │
│ A女:是啊,睡比較晚。 │
│ 甲男:啊妳都那麼早起喔? │
│ A女:是(一邊回答,一邊在開糖果盒)。 │
│ 甲男:又沒下雨妳怎麼戴帽子? │
│ A女:蛤(什麼)? │
│ 甲男:沒下雨妳怎麼戴帽子? │
│ A女:吔…就睡沒啊,有時就沒睡啊。 │
│ 甲男:喔…睡不著喔。 │
│ A女:對睡不著(此時A女已經打開糖果盒了)。 │
│ 甲男:二粒(糖果)給妳啦。 │
│ A女:二粒喔…。 │
│ 甲男:好嗎? │
│ A女:好啦。 │
│ 甲男:二粒給妳啦。 │
│ A女:好(並開始將糖果取出)。 │
│ 甲男:啊妳會騎鐵馬(腳踏車)喔? │
│ A女:會。 │
│ 甲男:會騎喔? │
│ A女:會啊。 │
│ 甲男:喔…好啦二粒給妳啦。 │
│ A女:好。好謝謝喔(A女拿出二粒口香糖)。 │
│ 甲男:不會啦。(口香糖)要吐掉喔。 │
│ A女:好好,會啦(並將剩餘之口香糖還給甲男)。 │
│ 甲男:好啦,再見。 │
│ A女:好,再見(A女騎腳踏車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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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