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賴偉智
上列當事人與張英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賴偉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以林鈺羚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第三人林鈺羚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以上訴人賴偉智之訴訟 代理人資格,代理上訴人賴偉智於本院上開期日為訴訟行為 ,固據其提出委任書狀在卷可稽,惟該委任書狀內僅有受任 人林鈺羚之蓋章,並無委任人即上訴人賴偉智之簽名或蓋章 ,自難謂上訴人賴偉智已合法委任林鈺羚為訴訟代理人,則 林鈺羚之訴訟代理權即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賴偉 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林鈺羚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認林鈺羚未具合法訴訟代理權 ,而於本院不能代理上訴人賴偉智為訴訟行為。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