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敬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敬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敬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以法 矯字第1010112379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9 月1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