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1年度,502號
TCHM,101,抗,502,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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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抗字第五0二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徐春德
指定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
0一年六月十四日裁定(一0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徐春德因被收押禁見,不知如何籌 到具保金額,懇請庭上能否解除禁見,以便被告能求助朋友 及家人之幫忙,被告又怕具保另有限定時限,如此一來又會 耽誤時效,所以請庭上能給予多些時間續保云云。二、本件原審以抗告人即被告(以下稱抗告人)徐春德因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訊問 後,已經抗告人坦承認罪,有卷附相關卷證資料可佐,足認 抗告人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上之重罪,衡情堪認有畏罪逃亡之虞,如以新臺幣十萬 元具保則無羈押必要,諭令以上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後 抗告人因覓保無著,不能以具保排除其羈押必要性,故繼續 執行羈押。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一年七 月三日以一0一年度觀執字第七十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 書將抗告人徐春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執行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日期為一0一年九月二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三、經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已在一0一年七月十三日以苗院國 刑愉一0一訴三二一第0一九二九一號函通知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戒治所及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自一0一年七月三 日起停止抗告人徐春德之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是本件 既已無羈押抗告人並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即屬無從撤銷原裁 定抗告,抗告人所提抗告既無實益,應認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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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