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蕭富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1年5月30日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蕭富成之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似有違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所定之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規定,因受刑人蕭富成尚有另案在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於民國101年6月8日宣判,然原裁定卻 於101年5月30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刑,若按上開法律規定,受刑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理應於上開臺灣高 等法院於101年6月8日宣判之判決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才為妥適 ,然受刑人在所有案件尚未確定前,卻先行收到原裁定,故 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不告不理為訴訟上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同,應受 聲請人聲請範圍之限制,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且於被告一再犯罪,經 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 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 ,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 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蕭富成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各罪,經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據如附表編號11所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原裁定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 刑,原裁定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一案受理審核後 ,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 核並無不合(惟原裁定關於所引刑法第51第5款之規定, 漏未載明係經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 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部分,參照95年5月23日最高法 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雖有微疵,然因不影響 於裁定之本旨,尚不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由本院逕予敘 明更正,附為敘明)。
(二)至抗告意旨所稱受刑人蕭富成另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於 101年6月8日宣判,依受刑人蕭富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示,應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 0號之詐欺等案件,而該案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 原裁定法院聲請本案定應執行刑之際,既未確定,且不在 如附表所示之聲請案件中,依前開說明,即非原裁定法院 應予審查之範疇。又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 第1060號刑事判決所載,受刑人蕭富成此案各罪之犯罪時 間係於99年7至9月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確定判 決日之後所犯,自均無與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之 餘地。抗告人蕭富成執前詞提起抗告,誤認如附表所示各 罪非由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定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而指摘原裁定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非管轄法院,容屬對於法律之不解,未可 憑採。基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蕭富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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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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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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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4月,共70次 │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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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3年3月中旬~93年6月│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7月底~96年1月29│
│ │29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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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320號等 │1073、3837、5065號 │1073、3837、5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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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38、│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1839號 │、46號 │、46號 │
│ ├──┼──────────┼──────────┼──────────┤
│事實審│判決│ 95年11月29日 │ 99年11月11日 │ 99年11月1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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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最高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確 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 │、46號 │、46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6年8月2日 │ 100年4月18日 │ 100年4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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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
│ │11648號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2507號(編號2至10 │
│ │ │應執行刑4年6月) │應執行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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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蕭富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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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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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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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
│ │期徒刑5月,共19次 │期徒刑6月,共10次 │有期徒刑9月,共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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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7月底~96年1月29│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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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1073、3837、5065號 │1073、3837、5065號 │1073、3837、5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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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46號 │、46號 │、46號 │
│ ├──┼──────────┼──────────┼──────────┤
│事實審│判決│ 99年11月11日 │ 99年11月11日 │ 99年11月1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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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46號 │、46號 │、46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0年4月18日 │ 100年4月18日 │ 100年4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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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
│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2507號(編號2至10 │
│ │應執行刑4年6月) │應執行刑4年6月) │應執行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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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蕭富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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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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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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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
│ │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共4次 │有期徒刑8月,共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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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7月底~96年1月29│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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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1073、3837、5065號 │1073、3837、5065號 │1073、3837、5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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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46號 │、46號 │、46號 │
│ ├──┼──────────┼──────────┼──────────┤
│事實審│判決│ 99年11月11日 │ 99年11月11日 │ 99年11月1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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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 │ │、46號 │、46號 │、46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0年4月18日 │ 100年4月18日 │ 100年4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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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
│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2507號(編號2至10 │
│ │應執行刑4年6月) │應執行刑4年6月) │應執行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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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蕭富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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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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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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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5月 │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底~96年1月29│95年9月18日~95年9月│ │
│ │日 │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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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關年度及案號│1073、3837、5065號 │第249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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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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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101年度易字第575號 │ │
│ │ │、4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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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 99年11月11日 │ 101年3月21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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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45│101年度易字第575號 │ │
│ │ │、46號 │ │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0年4月18日 │ 101年4月16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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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第2507號(編號2至10 │第4633號 │ │
│ │應執行刑4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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