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1年度,475號
TCHM,101,抗,475,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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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7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徐福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福鑫(以下稱抗告人)所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有超過一半以上均為自 首,經檢察官分別起訴、法官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抗告人教 育程度低、家貧,危害社會之程度不大,所科之刑與抗告人 所犯之罪不成正比,而抗告人經此教訓,已深感悔悟,請准 予抗告,使抗告人能早日返回社會,奉養母親;刑法科刑之 目的在使受刑人進入矯正機關後,能悔改向上,以期返回社 會重新做人,並非與社會隔絕為目的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 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 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 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 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 ,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 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考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足認量刑及定執行刑為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 外,並不受其他法官、法院之拘束。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 表編號6犯罪日期應為『100年7月5日至100年8月10日止』, 原裁定附表編號6誤載為『100年7月6日至100年8月22日止』 ,惟不影響原裁定本旨,於此逕予更正),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之後,認抗告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8年。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所定之應執 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意 旨所稱如附表所示案件半數以上係自首、抗告人所科之刑與 所犯之罪不成比例、刑罰之目的在於矯治,而非與社會隔絕 、希望早日返家奉養母親云云,惟關於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是否經自首、所科之刑度是否相當、刑罰之目的以 及抗告人期望早日返家侍奉母親等情,並非本院就定應執行 刑事項所能審酌之範圍,併此敘明。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以 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受刑人徐福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04.19 │ 100.07.22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年 │ 苗栗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294、│ 100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 │
│ │3136號 │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
│實│ │476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08.30 │ 100.10.11 │
├─┼────┼───────┼───────────────┤
│ │法 院│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
│判│ │476號 │ │
│決├────┼───────┼───────────────┤
│ │判 決 確│100.08.30 │ 100.10.11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0年 │ 苗栗地檢 │
│ │度執字第3360號│ 100年度執字第3176號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03.28 │ 100.06.13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年 │ 苗栗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065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797號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842號 │
│實│ │740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11.04 │ 101.01.31 │
├─┼────┼───────┼───────────────┤
│ │法 院│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842號 │
│判│ │740號 │ │
│決├────┼───────┼───────────────┤
│ │判 決 確│100.11.04 │ 101.01.31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0年 │ 苗栗地檢 │
│ │度執字第3390號│ 101年度執字第803號 │
└──────┴───────┴───────────────┘
┌──────┬───────────────────────┐
│編 號│ 5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 │刑10月│刑9月 │8月*3次 │7月 │6月*2次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3月中旬至100年6月1日止 │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651號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636號、767號、947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02.21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
│判├────┼───────┬────┬──────────┤
│決│判 決 確│ 101.02.21 │101.3.26│ 101.02.21 │
│ │定 日 期│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 │
│ │101年度執字第 │101年度 │101年度執字第708號 │
│ │708號 │執字第 │ │
│ │ │947號 │ │
│ ├───────┴────┴──────────┤
│ │苗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93號 │
└──────┴───────────────────────┘
┌──────┬──────────────────────────┐
│編 號│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有期│有期│有期│有期│有期│有期│有期│有期│
│ │徒刑│徒刑│徒刑│徒刑│徒刑│徒刑│徒刑│徒刑│徒刑│
│ │7年 │7年 │4年 │3年 │7月 │3月 │7月 │5月 │4月 │
│ │9月 │8月 │2月 │9月 │ │ │ │ │ │
│ │*4次│*6次│ │*4次│ │ │ │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05至100.08.10止 │ 100.04.19 │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924、5376、6518、5575號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90、830、84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1.03.20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90、830、840號 │
│判├────┼──────────────────────────┤
│決│判 決 確│ 101.04.16 │
│ │定 日 期│ │
├─┴────┼──────────────────────────┤
│備 註│ 苗栗地檢 │
│ │ 101年度執字第112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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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