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1年度,90號
TCHM,101,侵上訴,90,201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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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譯仁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譯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 8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業於101年6月28日以被告觸犯強制性交罪2 罪,合併 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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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