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770號
TCHM,101,上易,770,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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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燦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764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8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文燦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燦王金波(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通緝中)均任職於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段501巷 5 號之「新樂園小吃部」,擔任少爺之工作,乃被告黃文燦 於民國100年1月23日晚上11時許,在上址,竟與王金波共同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與該小吃部之小姐即告訴 人陳江嬌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腦震盪、額頭 血腫4.5X4公分、頭皮瘀血6X0.3公分之傷害,經告訴人提起 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 )。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 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另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指



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不得以告訴 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難遽採為被告有罪之根 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又現行刑 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 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 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 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 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 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 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 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 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 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 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 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 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 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 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 308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四、檢察官起訴所憑之依據: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之供述、 ⑵告訴人陳江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訴、⑶告訴人陳江嬌之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其主要之 論據。
五、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黃文燦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為免告訴人傷害范翠 雲,即與王金波將告訴人帶離新樂園小吃部之事實,惟堅決 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伊當日未打告訴人,因為告訴 人與范翠雲(綽號甜甜)起爭執,告訴人拿酒瓶要打范翠雲 ,經伊及王金波將告訴人帶至一樓小姐休息室,告訴人很生 氣一直說要去廚房拿刀砍范翠雲,伊及王金波都叫范翠雲趕 快去二樓躲,告訴人有往廚房衝的動作,伊及王金波即一人 抱住告訴人腋下,一人抓腳方式,將告訴人帶離,告訴人在 帶離過程一直掙扎,頭部撞到牆壁及冰箱,伊與王金波未打 告訴人等語。
六、本院之判斷: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江嬌之證述: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江嬌於警詢證稱:(問:你於何時?在何地 ?)我於100年1月23日晚上約23時在我上班的場所新樂園小 吃部,遭店內的人徒手毆打成傷。(問:對方有幾人?如何 毆打你?有無使用器具攻擊你?)我目前知道的對象就兩個 人,我要先對他們兩人提出傷害告訴,他們是店裡的少爺, 這兩個人共同毆打我,以拳頭毆打我的頭部,又以腳踹我肚 子,使我的頭部撞到旁邊的冰箱。他們都是以徒手及腳的方 式,沒有使用其他工具攻擊我,造成我頭部血腫及身體上多 處傷痕。(問:因何事遭人毆打成傷?)可能跟新樂園小吃 部店內的同事相處有些摩擦,他們兩人才打我的,詳細因為 什麼原因打我我也不清楚。(問:當時你的精神狀態如何? 有無飲酒?)被打之後我頭暈精神狀態不太好。沒有飲酒等 語(見警卷第5至6頁) 。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江嬌於100年11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100年1月23日晚上你有無喝酒?)我沒有喝醉酒,我有喝



一點點,但是沒有醉,我有跟客人喝酒,黃文燦的朋友踢我 十幾腳,那人今天沒有到庭,黃文燦王金波及另一個人聯 合踢我的頭十幾腳。(問:100年1月23日晚上11點,你跟甜 甜吵架吵了多久?)那天晚上我跟甜甜大約吵了約十幾分鐘 。(問:你跟甜甜吵架,為何要把甜甜的化妝品摔在地上? )我叫甜甜出來跟我講清楚,但是甜甜躲到樓上,我就摔甜 甜的化妝品,我很生氣,我摔甜甜的化妝品之後不久就被三 個人打,一個人踢我的頭十幾腳,讓我的頭去撞冰箱,我有 用石頭丟別人車子的玻璃,我不知道我丟的車子玻璃是何人 的,警察有叫我去醫院驗傷等語(見原審卷第49頁)。 ⒊證人陳江嬌於100年12月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跟甜 甜吵架的時候,妳有無在新樂園小吃部的一樓休息室說要去 廚房拿菜刀砍甜甜,並往廚房衝?)我絕對沒有要往廚房那 邊要拿刀子砍甜甜甜甜一直在二樓上,並不知道一樓發生 何事。(問:妳被幾個人打?)共有三個人打我,我只認得 其中兩人是黃文燦及另一個人,兩人打我的頭還踢我,第三 個人已經跑掉了,他們推我倒在冰箱的旁邊,我的頭撞到冰 箱,他們一直用手及腳踢我全身,沒有固定哪個部位。(問 :你全身哪裡有被打到或踢到?)他們一直踢我全身,我不 知道哪裡被踢到,我只記得當時我跟對方說不要再打我了。 (問:你被打了之後,你是如何起來的?)我是自己起來的 ,走路很不穩,然後逃離現場。(問:你是喝醉酒走路不穩 或是被打之後走路不穩。)我有喝一點酒,但是絕對沒有喝 醉,如果我喝醉我怎麼知道打電話聯絡警察。(問:你所指 被告黃文燦王金波傷害你的地方,是在新樂園小吃部的哪 裡?)在一樓的走廊,因為走廊那邊有放很多冰箱。(問: 你被傷害的走廊多寬?)走廊很長,寬度大約(經通譯當庭 丈量告訴人所指寬度為90公分),我在櫃台那邊也有被傷害 ,櫃台那邊長度、寬度我不知道。(問:一樓的走廊是否直 接通到一樓的廚房?)從走廊走一段才能走到廚房等語(見 原審卷第94頁反面至97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陳江嬌於 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100年1月23日晚上,你在新樂園小吃部頭有無撞到冰箱? )有,被他們將我的頭摔到冰箱那邊,不是我自己跌倒撞到 冰箱。(問:你的頭為何會撞到冰箱?)他們拉我的頭去撞 冰箱,我叫他們停手,他們一直不停。(問:他們拉你的頭 撞冰箱幾次?)當時他們踢我的肚子、踢我的人,一直打我 ,所以我也記不得他們拉我的頭撞冰箱幾次。(問:是否你 叫甜甜從二樓下來,甜甜沒有從二樓下來到一樓,你在一樓 休息室把甜甜的化妝品推倒在地上之後,你才跟黃文燦等人



發生肢體衝突?)當天我真的有叫甜甜下來,甜甜還沒有下 來我就被打了,當天我叫甜甜下來,甜甜沒有下來,我將甜 甜的化妝品推倒在地上之後,總共有三個人衝進來打我,其 中一個人打完就跑掉了,那個跑掉的人用腳踢我的肚子踢了 十幾下,被踢了十幾下肚子就倒在地上,用腳踢我的肚子十 幾下我就倒在地上,其他人拉我的頭撞冰箱。(問:你被打 了之後,你是如何離開新樂園小吃部?)當天我自己離開新 樂園小吃部,應該有人帶我離開,但絕對不是當庭的被告黃 文燦,他怎麼可能載我回家,但他可能跟著我的車。(問: 你被打得這麼嚴重,你是如何爬起來的?)當天我被打得很 慘,因為都是被打頭部較多,所以我的頭很暈,我看不清楚 路,我一直想辦法逃離新樂園小吃部,我那時候只想如何離 開那個地方。(問:你到底是如何找人載你回和美租屋處? )當天我記得我有打電話叫我認識的人,我在手機裡面隨便 撥我常叫的計程車司機,那個人就帶我回到我住的地方,因 為我很痛很痛,我心裡不甘,就想辦法報警。(問:你手機 撥了多久之後,計程車司機才開車到新樂園小吃部?)好像 5 分鐘左右那個人就來接我,我也記不清楚。(問:你既然 急著想逃離新樂園小吃部,你為何可以等 5分鐘讓計程車司 機來載你?)我記得我有打電話給我認識的友人來接我,所 以我要在那邊等要接我的友人,看要去我住的地方還是去醫 院驗傷。(問:載你的那個朋友叫什麼名字?電話幾號?) 因為很久了,我也離開那個地方了,我沒有記得他的名字及 電話。(問:你跟那個開車的朋友認識多久?)認識沒多久 ,是我上班常叫的計程車司機,我在哪裡上班就會認識幾個 人載我上下班。(問:你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用什麼東西將甜 甜的汽車車窗玻璃打破?)我叫甜甜下來,甜甜沒有下來, 後來我把甜甜的化妝品推倒在地上,就馬上被三個人跑來打 我,一個人跑掉後另外兩個人還在打,後來那兩個人停手沒 再打之後,我用爬的爬到大門那邊,我有拿石頭將甜甜的汽 車玻璃弄破一個洞,後來我才到大馬路打電話聯絡人來接我 離開,我本來想要直接去醫院驗傷,但是我的友人跟我講叫 我先回家報警,再去驗傷。(問:你的哪個友人叫你先回家 報警?)就是載我的那個朋友叫我回到住的地方然後再報警 ,報警後再去驗傷,當天我被打得很痛,隨便在路上看到我 的人也會勸我去驗傷及報警。(問:你弄破甜甜汽車玻璃有 多大?)大約一個拳頭大,老板扣我薪水 5萬元賠償甜甜。 (問:100年1月23日晚上當客人叫你下樓的時候,客人有無 叫蔡佳仁黃文燦到二樓去請你到一樓休息室休息?)沒有 ,當天我並沒有看到蔡佳仁,我只看到打我的其中一個人叫



我從二樓下來一樓,但是到了一樓我也沒有看到蔡佳仁,當 天蔡佳仁沒有在現場。(問:你不是記性很不好,為何會記 得客人叫你下樓的時候,其中一個打你的人叫你從二樓下到 一樓?)因為當天在包廂的客人是甜甜的客人,我知道是甜 甜的客人,所以甜甜有權利叫客人叫我離開,我知道我也要 離開,但是甜甜找我麻煩,所以我一直叫甜甜下樓要問甜甜 事情,可能我聲音比較大聲,所以這幾個男生就跑上來。我 在下樓的時候有一個打我的人很大聲的叫我下來,所以我記 得。(問:你為何知道你用石頭丟的那部車子是甜甜的車子 ?)當天我回去我原來住的地方,後來我就報警,警察來我 住的地方說這不是案發現場,所以警察就帶我回去新樂園小 吃部,回去後我就看到甜甜的車有一個洞,大家都說這是我 拿石頭弄破甜甜的車,所以我就知道是甜甜的車,當天我被 打得很嚴重,老板都沒有講什麼話,但是老板知道我寄放 9 萬元在老板那邊,後來老板就扣我寄放的錢給甜甜。(問: 你下到一樓休息室的時候,在一樓休息室推倒甜甜的化妝品 之後,是否一直想到二樓去找甜甜理論?)沒有,我完全沒 有再回去二樓,我是叫甜甜下來跟我談,推倒東西之後就馬 上被打了,我如何去二樓。(問:你在一樓是否很大聲的叫 二樓的甜甜下來?)是的。(問:你在一樓很大聲的叫二樓 的甜甜下來,叫了多久?)我有叫甜甜幾次、很大聲,但多 久我記不得。(問:你剛剛講開計程車的朋友載你回和美的 租屋處,而你又報警,請警察到和美租屋處協助你,當警察 到你和美租屋處的時候,被告黃文燦有無出現在你和美租屋 處?)我回到和美租屋處時警察到達的時候,我沒有看到黃 文燦出現在我和美的租屋處。(問:你離開新樂園小吃部的 時候,為何要隨便拿石頭砸別人的車?)我離開新樂園小吃 部時,我是很生氣,因為我被打很痛,我承認我有拿石頭砸 甜甜的車,不是亂丟石頭。(問:你可以用石頭丟別人的車 ,為什麼偏偏要丟甜甜的車?)我很生氣因為我被打很痛, 我有用石頭砸甜甜的車,但是當時我想說那不是甜甜的車, 我只是想要用石頭丟別人的車,剛好那是甜甜的車。(問: 你被打坐車回和美鎮租屋處時,老板蔡佳仁有無打電話叫你 回新樂園小吃部處理你把甜甜車窗玻璃打破的事情?)當時 我已經報警了,蔡佳仁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已經快要到新樂 園小吃部了,所以我也沒有接老板的電話。(問:甜甜有無 打電話叫你回去處理車窗玻璃被打破的事情?)後來甜甜有 用未來電顯示的電話打給我,我有接……等語(見原審卷第 14 7頁反面至151頁)。
⒌綜上證人即告訴人陳江嬌之證述,足認告訴人案發當日確因



甜甜范翠雲找其麻煩,而與甜甜大吵約十幾分鐘,並將甜 甜的化妝品摔在地上,又於離開時,拿石頭砸破甜甜自小客 車之車窗。
㈡證人范翠雲於100年11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告訴人 帶警察回新樂園小吃部時,你有無看到告訴人有受傷?)我 從樓上下來,告訴人一直要去廚房拿刀子砍我,有一個小姐 告訴我說「安琪」(即告訴人)在樓下砸我的化妝品及手機 ,我從樓上下來時,告訴人看到我就很生氣要衝過來說要殺 我,被告黃文燦王金波就拉住告訴人,黃文燦只有一隻手 拉不住告訴人,王金波幫忙去拉告訴人,告訴人一直掙扎、 反抗,告訴人當時已經很醉了,我從樓梯下來時剛好看到, 告訴人看到我很生氣,說要去廚房拿菜刀殺我,黃文燦及王 金波就拉住告訴人,一個人抱住告訴人,另一個人擋在告訴 人前面,應該是黃文燦抱住告訴人,王金波也應該也有抱住 告訴人。(問:你有無看到黃文燦或是王金波出手去打告訴 人?或是用腳踢告訴人?)我有在場,並沒有看到告訴人被 黃文燦或是王金波打,也沒有看到黃文燦王金波用腳踢告 訴人。(問:有無看到告訴人是如何受傷的?)我只看到告 訴人一直撞牆壁,因為告訴人一直要往廚房衝,黃文燦及王 金波一直要拉住告訴人,兩個男人拉不住告訴人,告訴人一 直往前衝,告訴人就一直撞牆壁,撞牆壁是因為告訴人一直 在掙扎的關係。(問:為何告訴人安琪會想到廚房拿刀子砍 你?你與告訴人有何過節?)那天告訴人有一個朋友住告訴 人家,告訴人就不知為何很生氣將該人(阿莊)趕走,該人 就到「小蘭」的家住一晚,「小蘭」很怕告訴人知道,就跟 「阿莊」說不能告訴「安琪」有關「阿莊」去「小蘭」家過 夜的事,隔天「阿莊」到新樂園小吃部的時候,告訴人問「 阿莊」說你昨晚到哪裡睡覺,是不是到「甜甜」家,「阿莊 」就說是,告訴人就因此很生氣,當時告訴人很醉了,告訴 人進來時就很大聲對客人不禮貌,客人就跟我說叫老板上來 將告訴人帶走,我跟客人說不要叫我,因為我不敢,客人說 他是客人,客人大還是你大,我叫你去你就去,我說我不敢 去,客人說你不去你也出去,我就下去叫老板(閩南語「菜 鳥」),老板有去找告訴人,老板就帶告訴人下去,告訴人 下去之後就很生氣摔我的化妝品、手機,那時我還不知道, 「冬冬」上去跟我說「安琪」摔你的東西,我就跑下來,到 樓梯的時候剛好「安琪」就跑出來,「安琪」罵我說都是因 為我客人才會把「安琪」趕出去,然後「安琪」就要衝到廚 房拿菜刀砍我,我沒有跟告訴人吵架,告訴人要衝到廚房拿 菜刀時,黃文燦王金波就拉住告訴人,不讓告訴人跑到廚



房,黃文燦王金波拉住告訴人的位置是在走道,那走道很 小,「安琪」看到我就要走來打我。告訴人要打我的時候, 黃文燦還有其他小姐就跟我說不要站在那邊趕快去樓上,我 站了一下我很生氣,覺得為什麼要打我,但是我看到「安琪 」很生氣而且一直掙扎一直要打我,所以我就去樓上了。( 問:後來事情如何解決?)我上去樓上之後我就不知道黃文 燦及王金波如何送「安琪」回去,我下樓的時候就看到我的 車子玻璃被打破……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反面至47頁)。 ⒉證人范翠雲於100年12月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00年1 月23日晚上11點多,你在新樂園小吃部陳江嬌起爭執的時 候,蔡佳仁有無在場?)蔡佳仁在樓下,我在包廂裡面,包 廂裡面有三個女生及三位客人,三個女生是我、陳江嬌還有 「小金」(真名我不知道)。(問:蔡佳仁那時到底在哪裡 ?)那時蔡佳仁在櫃台,我叫蔡佳仁上來包廂,蔡佳仁才會 上來,因為客人叫我去找蔡佳仁來,蔡佳仁黃文燦一起上 來。(問:蔡佳仁黃文燦上二樓時,你跟陳江嬌發生何事 ?)蔡佳仁黃文燦上二樓時,我跟陳江嬌還沒有發生爭執 ,後來陳江嬌才問我說為什麼要搶陳江嬌的客人,我說是客 人自己打槍不是我,後來陳江嬌很生氣要拿酒瓶打我,那時 黃文燦有上來要帶陳江嬌下去。(問:陳江嬌很生氣要用酒 瓶打你時,黃文燦蔡佳仁有無看到?)我只確定黃文燦有 看到,蔡佳仁有無看到我不清楚,因為當時現場很亂。(問 :你看到黃文燦如何把陳江嬌叫下樓?)當時很混亂,我沒 有記很清楚。(問:你有無看到黃文燦陳江嬌叫下樓時, 黃文燦有打陳江嬌?)黃文燦沒有打陳江嬌,當時陳江嬌很 生氣想要去廚房拿刀砍我,其他的人一直想要阻止陳江嬌。 (問:你的朋友告訴你說陳江嬌在一樓休息室摔你的化妝品 時,你如何處理?)我聽到消息就從樓上跑到一樓,陳江嬌 在一樓休息室看到我,陳江嬌就一直要抓我、追打我。(問 :陳江嬌在一樓休息室看到你的時候,是如何要抓你並追打 你?)我到休息室門口時陳江嬌看到我就要抓我,其他的人 即黃文燦及另一名男子看到這個情形就把陳江嬌拉開。(問 :你剛剛說陳江嬌一直要往廚房衝,是什麼意思?)我到一 樓的休息室時,陳江嬌看到就一直要追我、拉我,陳江嬌就 被其他的人拉開,陳江嬌就想要直接去廚房拿刀子砍我,陳 江嬌沒有衝到廚房,但是陳江嬌說要進去廚房拿刀子砍我的 頭。(問:陳江嬌當時是用越南話還是國語說要拿刀子砍你 的頭?)陳江嬌是講國語,當時陳江嬌有時候會講越南話, 有時會講國語,但是要砍我頭的那句話是用國語講的。(問 :當陳江嬌說要去廚房拿刀子砍你的頭時,現場有哪些人聽



到?)當場很混亂,我也很害怕,當時應該黃文燦王金波 有聽到。(問:當陳江嬌說要去廚房拿刀子砍你頭時,你做 何處置?)那時我很害怕就跑去樓上,其他的人也說趕快去 二樓、趕快跑,因為我很害怕所以就去二樓,我看到其他的 人把陳江嬌拉開,但是拉陳江嬌的人都跌倒在地,陳江嬌也 有倒地四腳朝天。(問:陳江嬌跌倒的時候,哪些人拉著陳 江嬌?)我記得不清楚,但是我知道現場的人有人跌倒成一 團。(問:陳江嬌說要去廚房拿刀砍你頭時,黃文燦或是王 金波有無叫你趕快跑?)黃文燦王金波都跟我說你趕快去 二樓。(問:當黃文燦王金波叫你趕快去二樓之後,黃文 燦及王金波陳江嬌發生何事,你有無看到?)我跑去二樓 之後就沒有看到一樓發生何事了。(問:你跑去二樓之後, 有無聽到一樓有打架或是碰撞的聲音?)沒有。我跑到二樓 的包廂裡面。(問:當你走到一樓的時候,陳江嬌到底有無 往廚房衝的動作?)有。(問:當陳江嬌做出要往廚房衝的 動作時,你看到黃文燦王金波有何動作?)黃文燦抱著陳 江嬌,另一個人就擋在前方阻止陳江嬌往廚房衝。(問:你 有無看到黃文燦王金波兩人同時抱住陳江嬌?)我看不太 清楚,我只看到黃文燦有抱著陳江嬌黃文燦是從陳江嬌的 背後抱住陳江嬌,另一個人擋在陳江嬌的前面。(問:你有 無看到黃文燦王金波一個人抱住陳江嬌,另一個人抓住陳 江嬌的腿,兩個人拉著陳江嬌離開新樂園小吃部?)我只確 定黃文燦有從後面抱住陳江嬌,另一個人有無抱住陳江嬌的 腿我沒看清楚。(問:陳江嬌要衝往廚房的走道多寬?)范 翠雲當庭以手勢比寬度(經通譯當庭以尺依照證人范翠雲蔡佳仁之說法丈量結果大約94公分)等語(見原審卷第92至 94 頁)。
⒊依證人范翠雲上開證述,足認告訴人係先對證人范翠雲出言 恫嚇,嗣告訴人又有要衝至廚房拿菜刀之舉動,被告黃文燦 見狀,於證人范翠雲遭受告訴人恫嚇後,為避免告訴人真的 持刀砍傷范翠雲,遂和同案被告王金波聯手,在該寬僅約94 公分之狹窄空間與告訴人發生拉扯阻擋行為,以阻止告訴人 進入廚房拿刀對證人范翠雲作出進一步危害之情,堪予認定 。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金波於警詢證稱:告訴人因喝醉而在擾亂 ,被告黃文燦一人用雙臂抱住告訴人要把她從店內的走廊帶 離開小吃部,但因告訴人一直掙脫,被告黃文燦一人無將她 帶離開,被告黃文燦請我幫忙,被告黃文燦用雙臂托住告訴 人的腋下,我抓住告訴人的腳,兩人合力將告訴人帶離開, 告訴人因為掙脫才頭部先撞到牆壁,到櫃台後又撞到旁邊的



冰箱,告訴人診斷書上的傷,是我與被告黃文燦拖告訴人離 開新樂園小吃部,她因為掙脫頭部先撞到走廊的牆壁,之後 又撞到櫃台旁的冰箱等語(見警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足 認被告黃文燦確以雙臂托住酒醉告訴人之腋下,與抓住告訴 人腳部之王金波合力欲將告訴人從店內的走廊帶離開,惟因 告訴人一直掙脫而撞到走廊之牆壁及冰箱。
㈣證人蔡佳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00年1月23日晚上11 點多,陳江嬌與綽號甜甜的越南籍女子發生糾紛的時候,你 有無在場?)我有在場,那時我在上班。(問:上揭時、地 陳江嬌與綽號甜甜的越南籍女子發生什麼糾紛?)她們二人 在吵架,陳江嬌說被客人換掉,陳江嬌就不高興,拿酒瓶要 打甜甜,酒瓶被我搶走,我叫黃文燦陳江嬌叫下去,叫陳 江嬌回家不要再吵了,是黃文燦先上樓,我跟在黃文燦後面 進去包廂裡面,進去包廂裡面就看到陳江嬌甜甜在吵架, 陳江嬌拿酒瓶要打甜甜,我就衝過去把陳江嬌手上的酒瓶搶 下來,然後叫黃文燦陳江嬌回去,不要在這裡吵架,黃文 燦就跟陳江嬌說回家,但是陳江嬌不回家,黃文燦就用一隻 手拉陳江嬌,但是黃文燦拉不動陳江嬌王金波看樓上這麼 吵,就自己上來看,王金波黃文燦兩人就拉陳江嬌,拉陳 江嬌下樓,不讓陳江嬌進去樓上的包廂,後來把陳江嬌拉去 小姐休息室,陳江嬌就在休息室一直鬧……。(問:陳江嬌王金波黃文燦從二樓包廂拉到樓下的過程你有無看到? )我有看到,陳江嬌一直打黃文燦的頭,黃文燦陳江嬌不 要再亂了,黃文燦沒有打陳江嬌陳江嬌也有打王金波,黃 文燦及王金波就抱著陳江嬌要叫陳江嬌回家,陳江嬌有反抗 叫被告二人不要拉她,然後一直罵,陳江嬌一直不回家,因 為陳江嬌有喝酒。(問:後來甜甜的車窗玻璃被人打破你有 無看到?)我沒有看到,我後來打電話問黃文燦陳江嬌說 車子為何被打破,陳江嬌是說是她打的等語(見原審卷第90 頁)。足認告訴人因被客人換掉,心生不悅,告訴人與范翠 雲乃在包廂內爭吵,告訴人即拿酒瓶要打范翠雲,經蔡佳仁 將酒瓶搶走後,蔡佳仁即要被告把告訴人叫下去,叫告訴人 回家不要再吵了,惟告訴人不回家,被告用一隻手拉不動告 訴人,王金波聽見吵鬧聲,即上樓查看,被告及王金波乃將 告訴人拉至樓下小姐休息室,惟告訴人一直打被告黃文燦王金波的頭,被告叫告訴人不要再亂了,被告黃文燦及王金 波並沒有打告訴人,後來告訴人乃在休息室一直鬧,被告及 王金波就抱著告訴人要叫告訴人回家,告訴人有反抗叫被告 二人不要拉她並一直罵,告訴人因有喝酒一直不回家。 ㈤有關告訴人當晚是否有酒醉部分:




⒈證人吳禎原警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受理陳江 嬌告黃文燦的案件?)是其他派出所將告訴人轉介到我們派 出所報案的,告訴人到派出所時沒有馬上製作筆錄,我請她 先去驗傷,告訴人到派出所跟我說在新樂園小吃部被人毆打 ,但沒有說被何人毆打,陳江嬌就只有講這些,我就請她去 驗傷,當天晚上還沒有去驗傷之前我帶告訴人去新樂園小吃 部查訪,到新樂園小吃部時告訴人有點醉意,告訴人到派出 所時就已經有點醉意了,告訴人當時的表達不是很清楚,一 直說她被人打,到了新樂園小吃部之後告訴人還是意識不是 很清楚,我就請告訴人在新樂園小吃部的友人先載告訴人回 家休息等語。是以告訴人於當日夜間報案是確有醉意,意識 及表達不是很清楚,報案時亦沒有說被何人毆打。 ⒉證人林廷翰警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陳江嬌由警員載 到新樂園小吃部之後,陳江嬌新樂園小吃部有無跟處理警 員說什麼話?)陳江嬌那時在新樂園小吃部跟我及吳禎原警 員說,因為她跟另一名外籍女子兩人因為搶客人的關係而有 爭吵,那個外籍女子有說她的車被陳江嬌以類似磚頭的器物 打破後車窗,陳江嬌陳江嬌新樂園小吃部有因為搶客人 的問題被毆打,但是陳江嬌並沒有說何人打陳江嬌。(問: 陳江嬌到達新樂園小吃部之後,有無跟新樂園小吃部的人員 口角或爭執?)有,陳江嬌跟另一名外籍女子即車窗玻璃被 打破的外籍女子有口角,陳江嬌的意思是陳江嬌比車窗被打 破的外籍女子還紅,但車窗被打破的外籍女子要跟陳江嬌搶 客人,所以雙方才有口角,陳江嬌並沒有說為何要打破另名 外籍女子的車窗玻璃。(問:陳江嬌由和美分局的員警載到 頂番婆派出所的時候,陳江嬌意識如何?)陳江嬌有喝酒, 走路有點不穩,我認為陳江嬌可能有喝醉酒,否則不會走路 不穩,陳江嬌有些口出穢言的舉動,是罵國語,陳江嬌是罵 車窗被打破的外籍女子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反面至88頁) 。是以告訴人於當日報案時確有喝醉酒走路不穩之情形。 ⒊證人甘萬德警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接到通報之後 ,大概多久到達彰美路1段600號,到達的時候你看到有哪些 人在場?)接到通報後3至5分鐘後,由邱建宏駕駛一部警車 載我及吳居易到達現場,到達現場時我記得有陳江嬌在場, 另外還有一名男性陪在陳江嬌旁邊,該名男性說什麼我沒有 印象,陳江嬌說她在鹿和路新樂園小吃部被傷害,我不曉得 確實的地點,陳江嬌就上我們的警車帶路,那名男子有無上 車或是帶我們去新樂園小吃部我忘記了,陳江嬌與我們一起 到新樂園小吃部陳江嬌在沿途說有在新樂園小吃部店內被 毆打,陳江嬌應該有喝一點酒,到達新樂園小吃部後,我們



才知道新樂園小吃部屬於鹿港分局的轄區,我們就載陳江嬌 到頂番婆派出所,到達新樂園小吃部我有下車,吳居易及邱 建宏警員就說這裡是鹿港分局的轄區,我們又請陳江嬌上車 載陳江嬌到頂番婆派出所,我們到達新樂園小吃部時,沒有 調查陳江嬌如何受傷。(問: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的員警載 陳江嬌到達新樂園小吃部時,你有無看到被告在新樂園小吃 部?)我們只有一部警車到現場,我們到新樂園小吃部時好 像有二、三名員工在場,有女有男,我覺得黃文燦很面熟, 好像在哪裡有見過面等語(見原審卷第88頁反面至89頁)。 ⒋依上開證人吳禎原、甘萬德、林廷翰警員所證,足認告訴人 於案發當晚報案時即有喝醉酒走路不穩、表達不是很清楚之 情形,並於警方帶其到新樂園小吃部查證時,告訴人還是有 意識不是很清楚之情形。惟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其於案發當 時並沒有飲酒等語(見警卷第5頁反面),顯有故為不實陳 述之情事。
㈥有關告訴人受傷後究係何人載告訴人回到其住處部分: ⒈證人陳江嬌於100年12月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00年1 月23日晚上11點多以後,是何人以何種方法從新樂園小吃部 送你回和美鎮○○路○段 600之12號?)是蔡佳仁帶我回去 ,並叫我不要報警。(問:100年1月23日晚上11點多,你有 無接到電話說要你回新樂園小吃部處理甜甜的車窗玻璃被打 破的事情?)都沒有人打電話給我,那時我受傷了,我有報 警。〈范翠雲當庭表示我有親自打電話給陳江嬌,我說妳為 什麼打我的車子,你趕快回來處理,我先叫蔡佳仁打電話給 黃文燦,叫黃文燦陳江嬌回來,處理我車窗玻璃被打破的 事。〉(問:你是如何逃離現場?)我走到外面打電話叫我 的朋友開車來載我回去我住的地方,我知道我被打得很嚴重 ,所以才去報警,(改稱)那個不是朋友,那是常常開車接 送我上班的人,我不知道開車那個人是誰,我付了 250元請 那個人開車載我回我住的地方。(問:你從新樂園小吃部坐 車離開回到你和美鎮的住處,為什麼要付 250元給開車的人 ?)搭計程車也是這個價格才能到我的住處,認識的要 250 元,不認識的要 300元。〈被告黃文燦當庭表示100年1月23 日當天晚上我先載陳江嬌陳江嬌住處,到陳江嬌住處後陳 江嬌就自己下車,我就開車回新樂園小吃部,我開車開到和 美嘉犁派出所附近時,蔡佳仁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要叫陳江 嬌回去因為陳江嬌砸了人家的車子,蔡佳仁要我去載陳江嬌 ,我有回去載陳江嬌,我回到陳江嬌住處時就發現有警察在 場,一個警察就上我的車要我帶警察到新樂園小吃部,陳江 嬌搭警車到新樂園小吃部,警察在新樂園小吃部處理完畢之



後,我不知道誰載陳江嬌離開新樂園小吃部。〉等語(見原 審卷第94頁反面至96頁)。
⒉證人蔡佳仁於100年12月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後來甜 甜的車窗玻璃被人打破你有無看到?)我沒有看到,我後來 打電話問黃文燦陳江嬌說車子為何被打破,陳江嬌是說是 她打的。(問:後來陳江嬌是如何離開新樂園小吃部?)黃 文燦把陳江嬌載回去,是我叫黃文燦陳江嬌載回去,因為 陳江嬌一直在吵。(問:後來黃文燦有無載陳江嬌新樂園 小吃部回到陳江嬌住處?)有。(問:陳江嬌說100年1月23 日晚上11點多是你開車載陳江嬌離開新樂園小吃部陳江嬌 和美鎮住處,有無此事?)我沒有載陳江嬌回和美住處,那 時我人去和美吃東西,是我叫黃文燦陳江嬌回和美鎮住處 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反面至91頁);又證人蔡佳仁於 100 年12月 5日與證人即告訴人對質後證稱:(問:100年1月23 日晚上11點多,陳江嬌新樂園小吃部甜甜范翠雲起爭執 之後,陳江嬌到底是如何離開新樂園小吃部?)是黃文燦陳江嬌離開的,甜甜車子被陳江嬌打壞之後,甜甜還叫我打 電話給黃文燦,叫黃文燦陳江嬌載回店裡面處理,看陳江 嬌把甜甜的車子打壞要如何處理,我就打電話給黃文燦叫黃 文燦將陳江嬌載回來,看陳江嬌要如何處理等語(見原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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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