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5號
TPHV,99,重訴,35,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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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孝齊
被 告 黃種齊
周德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馬志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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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