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764號
TPHV,99,重上,764,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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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法定代理人 吳正憲
被 上訴人 黃子亮
張晉城
黃添伯
黃奕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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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