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739號
TPHV,99,重上,739,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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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吳文豐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複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
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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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