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8年度,72號
TPHV,98,重上更(二),72,2012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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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徐承靖
        徐典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孔令則律師
        江松鶴律師
上  訴  人 徐尉翔
        徐晟祐
              7
兼 上 開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鳳英
被 上 訴 人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沈陳采妹
訴 訟 代 理 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不動產目錄之第三項⒈B,關於共同使用部分桃園市○○段武陵小段4558建號權利範圍「352/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53/10000」。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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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