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98年度,208號
TPHV,98,家上,208,201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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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翁素華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昌志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得否代位訴外人楊娉婷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剩餘財產,以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 5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之 訴訟結果為斷,為免本院以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 行為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而駁回上訴人本件代位請求 確定後,若因另案判決楊娉婷所為拋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 確定,將造成二判決之矛盾,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上訴人具狀陳明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續行訴訟 ,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本院99年 度上字第449號判決書正本,及本院自司法院網站查得之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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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