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1年度,25號
TPHV,101,重再,25,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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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余炘遠(即余聲澄承受訴訟人)
陳嫦娥(兼余聲澄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劉宏濱、黃志成、張毓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10日本院99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1 萬
2,875元。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前揭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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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