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113號
TPHV,101,重上,113,2012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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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吉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昇皇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柒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
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
,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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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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