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號
TPHV,101,訴,24,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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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王令麟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林登裕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叡廸律師
      廖姵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令麟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98年度矚上重 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判 決在案,因被告王令麟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王令麟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為審判基 礎,為避免民刑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本 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審酌該被 告王令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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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