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785號
TPHV,101,上,785,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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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王麗華
被 上訴人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1年6月6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惟上訴人迄 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7頁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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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