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59號
TPHV,101,上,259,201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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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張阿梹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泓年律師
      劉彥良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正博
      徐金龍
      徐財枝
      徐寶珠
      徐義勝
      張寶猜
      徐寶貴
      蔡張寶玉
      張熒煜(即張榮華之.
      張曄旻(即張榮華之.
法定代理人 李琦霞
視同上訴人 張景丞(即張榮華之.
法定代理人 李琦霞
被 上訴 人 鄭銘三
      李麗雪
      鄭春芽
      劉淑梅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奇松
      葉日謙
被 上訴 人 鄭香芽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無人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張阿梹
聲明承受訴訟不合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為視同上訴人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視同上訴人張榮華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見本院109頁、第125-126頁),是本件自應由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為視同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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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