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9號上 訴 人 張阿梹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泓年律師 劉彥良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正博 徐金龍 徐財枝 徐寶珠 徐義勝 張寶猜 徐寶貴 蔡張寶玉 張熒煜(即張榮華之. 張曄旻(即張榮華之.法定代理人 李琦霞視同上訴人 張景丞(即張榮華之.法定代理人 李琦霞被 上訴 人 鄭銘三 李麗雪 鄭春芽 劉淑梅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奇松 葉日謙被 上訴 人 鄭香芽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無人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張阿梹聲明承受訴訟不合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為視同上訴人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視同上訴人張榮華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見本院109頁、第125-126頁),是本件自應由張熒煜、張曄旻、張景丞為視同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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