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19號上 訴 人 張景欣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複代理 人 李初東律師上 訴 人 王添火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被上訴 人 林桂長(即林桂富之繼承人) 王辰豪(即林桂富之繼承人) 林顏梅(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村(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杜林素娥(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源(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進(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信(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林登旺 林登全 林文忠 林文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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