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林丕欽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上訴人 秦孝梓
號
號
訴訟代理人 蔡麗榕
被上訴人 秦孝銘
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提供系爭土地
之使用分區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