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774號
TPHV,100,上,774,2012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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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黃木全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
法定代理人 黃哲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 三審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上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 繳及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5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7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 行(見本院卷7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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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