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98年度,18號
TPHM,98,金上重更(一),18,2012070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令麟
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律師
      劉秉鈞律師
      周威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繼鵬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
      吳榮達律師
      葛苗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原判決關於王令麟周繼鵬部分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王令麟周繼鵬有罪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就被告王令麟周繼鵬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之判 決,上開無罪判決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本院本次 亦僅針對被告二人有罪部分為審理,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 文欄第一項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被告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