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A女代號3469.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女代號3469.
上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石世斌 男 19歲(民國81年10月26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54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朝松 住同上
陳鳳英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