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39號
TPHM,101,附民,139,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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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A女代號3469.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女代號3469.
上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石世斌 男 19歲(民國81年10月26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54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朝松 住同上
      陳鳳英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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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