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堯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堯達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堯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