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44號
TPHM,101,聲,2344,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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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謝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101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謝勝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謝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 3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9年6 月1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 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 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 證,報經法務部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880號函示 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 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 訓練所101年6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268號函暨免予繼 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 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 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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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