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宇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宇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宇郎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 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61號上訴駁回確定。民國96年11月 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7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