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17號
TPHM,101,聲,2317,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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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創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
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創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邱創基因⑴犯竊盜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 度易字第3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另犯竊盜案件,經 同院94年度易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⑶另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⑷另犯贓物案件,經同院94年度易字第248 號 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⑸另犯竊盜案件,經同院95年度竹 東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⑹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⑺另犯竊盜案件,經 上開同地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確定;⑻另犯竊盜案件,經上開同地院96年度 易字第1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⑴至⑸罪經 上開同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再與⑹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833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以上⑺、⑻罪 經上開同地院97年度聲字第99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刑11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9 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 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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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