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256號
TPHM,101,聲,2256,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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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銀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銀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銀峰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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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