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李桂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李桂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李桂美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 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9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0 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