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151號
TPHM,101,聲,2151,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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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峰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峰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 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 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 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 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 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二、受刑人黃峰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所示 其餘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 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 完畢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附 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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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