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登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106號
TPHM,101,聲,2106,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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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陳章炫
被   告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俊瑋應將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確定判決如附件所示部分依如附件所示方式登報。
登報費用由被告陳俊瑋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 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 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 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 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 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章炫聲請登報之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 第188 號確定判決,被告陳俊瑋係犯家暴妨害名譽章之刑法 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 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兼告訴人,該案亦 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 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告與聲請人間之關 係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名譽損害程度大小,認以 將如附件所示本院摘錄之判決事實及部分理由登報,已足回 復被害人之名譽,爰併酌定登報方式如附件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附件:
壹、登報方式
1.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擇一。2.刊登日數:壹日。
3.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4.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貳、登報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節本:一、被告陳俊瑋陳章炫之子,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兩人間早已存在溝通不良問 題而屢有摩擦,陳俊瑋因發現其亦為股東之一的綠生活生物 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綠生活公司,公司負責人為陳俊瑋 弟陳俊智)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間將公司名下房產轉售他 人時,未事前徵詢其個人意見,遂對同屬公司股東之陳章炫 更為不滿,竟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密接時間,在同一新 北市○○區○○街之接近地點 (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地點 ,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毀損父 親陳章炫名譽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 地,向附表在場之人欄所示之人,接續指摘、傳述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誹謗言論內容欄所示,或涉及陳章炫個人私德且 與公共利益無關,或雖部分與公共利益有部分關連,但陳俊 瑋無從證明至少曾具備確信所言為真之相當理由,屬具有誹 謗惡意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陳章炫之名譽。
二、陳俊瑋另行起意,於附表編號4、5所示不同時間、地點,分 別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毀損父親陳章炫名譽之犯意,於如 附表編號4、5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分別向附表編號4、5 在場人欄所示之人,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4、5誹謗言論內 容欄所示,均足以毀損陳炫章名譽之事項,其中或涉及陳章 炫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或雖與公共利益有部分關連 ,但陳俊瑋無從證明至少曾具備確信所言為真之相當理由, 屬具有誹謗惡意之不實事項,均足以毀損陳章炫之名譽。三、案經被害人陳章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四、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為,係接續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 之誹謗1罪。如附表編號4、5 之所為係另行起意,各自基於 獨立之誹謗犯意而為之,各應成立獨立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 之誹謗罪名。爰判處被告陳俊瑋犯誹謗罪參罪,各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五、被告誹謗行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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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在場之│誹謗言論內容 │
│號│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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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左松靜│指摘陳章炫棄妻子於不│




│ │月中某│(臺北縣已於│及其胞│顧、又逼伊借錢、競選│
│ │日上班│99年12月25日│妹 │失敗致負債累累、綠生│
│ │時間 │改制為新北市│ │活公司帳目不清。 │
│ │ │,原轄下鄉鎮│ │ │
│ │ │市均改制為區│ │ │
│ │ │,以下與判決│ │ │
│ │ │內之各處記載│ │ │
│ │ │均同)立德街│ │ │
│ │ │162號7樓國際│ │ │
│ │ │移動線房產有│ │ │
│ │ │限公司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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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鄭銘輝│指摘陳章炫偷賣綠生活
│ │月下旬│立德街180 號│ │公司房地、拿錢去外面│
│ │某日 │B1大樓管理中│ │養女人、陳章炫與陳俊│
│ │ │心 │ │智(未據告訴)偽造公│
│ │ │ │ │司開會紀錄,才能將公│
│ │ │ │ │司名下房產賣掉。 │
├─┼───┼──────┼───┼──────────┤
│3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簡蓮影│除以筆談方式向呂修中│
│ │月29日│立德街100 號│、宋篤│表示陳章炫在外面交女│
│ │下午上│之綠生活公司│真、李│人、在外面有欠債,並│
│ │班時間│ │麗娥、│變賣綠生活公司房產外│
│ │ │ │呂修中│,另亦有藉言談方式指│
│ │ │ │ │摘前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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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12│新北市永和區│周鍾祥│指摘陳章炫拋妻離子、│
│ │月5日 │永和路2段147│ │將公司股票上市是要騙│
│ │早上 │號1樓大廳 │ │人等語。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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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1 │臺中市大里區│陳武正│指摘陳章炫亂花錢,變│
│ │月4 日│(臺中縣已於│等在場│賣家產。 │
│ │晚9時 │99年12月25日│人 │ │
│ │餘 │改制併入臺中│ │ │
│ │ │市,原轄下鄉│ │ │
│ │ │鎮市均改制為│ │ │
│ │ │區○ ○○路84│ │ │




│ │ │1號3樓供不特│ │ │
│ │ │定人參與之健│ │ │
│ │ │康講座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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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