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廉濤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廉濤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廉濤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迄今3 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周廉濤後,審酌被告周廉濤人權保障及公共 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周廉濤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 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