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田
非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上當事人間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肢體與中度智能障礙之身心障 礙者。於 104年底因身心健康狀態不佳,迭經安排至高雄市 立民生醫院、凱旋醫院就醫,狀態好轉後由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安置於九如老人長期照護中心為社會福利機構迄今。因聲 請人配偶、長子亦為身心障礙人士,次子又早已不知所蹤, 致聲請人長期處於無人照顧狀態。今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 ,避免智慮未周蒙受損害,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 礙手冊為證。參以本院於 106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至高雄 市九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會同高雄市覺民診所王興耀醫師調 查應受監護宣告人精神狀況之結果,問社會局要帶你作監護 宣告,你住這多久了?這是何處?答稱不知道,我不會講; 嗣問:這位是誰?(指護理師)這是何物?(提示原子筆、 100元紙鈔),答稱不知道...那是一百元;另問100減7及10 減 7等於多少、笑面虎之意思、香蕉與蘋果之異同、此處發 生火災如何處理等問題,聲請人均以不會說以對;暨養護中 心護理師亦表示,聲請人通常答非所問等情。綜合上情,鑑 定人王興耀醫師診斷其:「受鑑定人心智有嚴重缺陷,無法 處理自身事務,極易在他人引導之下受騙」、「聲請人因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見本院卷頁 20-22) 。徵諸上情,足認應受宣告監護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已達「監護宣告」之程 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 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 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民法第1110條、第11 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及第111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五、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雖有配偶及二子,惟配偶與長子均為 身心障礙人士,次子早已不知所蹤,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 亦失聯許多,顯無最近親屬有意願擔任監護人。而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現住居所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 而該局局長為當地主管社會福利等業務首長,對主管業務具 相當之熟悉及專業,是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負責護養及 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 最佳利益,故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監護人。另就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參酌高雄市社會局長期 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 會工作人員從事該局業務,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亦無不當,依上揭規定,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 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財產,應會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