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3352號
TPHM,100,上訴,3352,2012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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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永醮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林珪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永醮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永醮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裁定羈押。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11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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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