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97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博明
徐宥杰
詹禎宇
王紹安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仕玄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志龍
劉恆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利安
陳皓宇
被 告 鍾定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
字第36、23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760號、100年度偵字
第609、838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38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博明、徐宥杰、詹禎宇、王紹安、梁仕玄、朱志龍、劉恆均、羅利安、陳皓宇部分,均撤銷。
劉博明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徐宥杰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詹禎宇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王紹安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仕玄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朱志龍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劉恆均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羅利安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陳皓宇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與綽號「紅毛」、「阿蘇 」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之犯意聯絡,謀議利用梁仕玄之舊識張逸凱酒酣賭技不佳, 以脅迫其簽發本票、再追討票款而取得金錢之方式,先於民 國99年 6月間某日晚上7、8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之「夜市 人生TV PUB」,張逸凱與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紅毛 」等人共同飲酒後,迄同日晚上10時許,張逸凱與梁仕玄、 徐宥杰、「紅毛」分乘車輛前往新竹縣竹東鎮舊夜市某巷之 透天民宅內,梁仕玄伺機邀約張逸凱合股參與「推筒子」賭 博。嗣徐宥杰以張逸凱及梁仕玄合股賭博輸新臺幣 (下同) 270 萬元為由,要求張逸凱與梁仕玄一同解決,徐宥杰、「 阿蘇」遂拿出空白本票、印泥,要求張逸凱與梁仕玄各應簽 立面額 135萬元本票作為賠付依據。惟因張逸凱不從,梁仕 玄、徐宥杰、詹禎宇與「紅毛」、「阿蘇」等人,仗恃在隱 密性高之透天民宅內,張逸凱求救無門,且以人數之優勢, 先由梁仕玄假意求饒未果而屈服簽立本票予徐宥杰,再推由 徐宥杰對張逸凱恫稱:「沒簽你出得了這個大門嗎」、「沒 有簽不行」等語,另由詹禎宇、「阿蘇」口氣兇惡大聲吆喝 張逸凱簽下本票,且梁仕玄、「紅毛」在一旁幫腔,示意要 張逸凱快簽,大家方可離去,共同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安 全之脅迫手段,使張逸凱恐遭不測不敢拒絕,不得已簽下約 1 週後到期之面額135萬元之本票1紙(未扣案)交付予徐宥杰 ,張逸凱始得離去。梁仕玄、「紅毛」等人欲取得票款,由 「紅毛」假意推薦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劉博明出面協助張逸 凱解決上開票款債務,張逸凱遂依約於翌日在「夜市人生TV PUB 」與「紅毛」、梁仕玄、詹禎宇、劉博明會面,劉博明
應允以80萬元為張逸凱「喬」賭債金額。嗣因張逸凱之父張 鴻鋆得知此事,驚覺有異,張逸凱遂去電梁仕玄轉告劉博明 取消上開約定,未料,劉博明竟一反常態而以電話向張逸凱 恫稱:「你叫我出來喬,現在又說不用我出來喬,不是不給 我面子」、「那現在反過來我要幫對方跟你討債,你在哪裡 ,你等我,我馬上過去」等語,致張逸凱不知所措而交由父 親張鴻鋆全權處理。嗣於99年 6月中旬某日,張鴻鋆出面與 劉博明、徐宥杰等人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某汽車修理廠協 調未果,另委請友人出面斡旋,最終交付30萬元現金取回張 逸凱簽發之本票後,旋即撕毀丟棄。
二、劉博明、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劉恆均、陳皓宇與綽號 「阿刁」之已滿18歲不詳姓名男子、另數名年籍不詳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謀議利用彭麒 翰酒酣賭技不佳,以脅迫其簽發本票、再追討票款而取得金 錢之方式,先於99年 7月10晚間10時許,由劉博明以為徐宥 杰慶生為由,邀約彭麒翰前往新竹縣竹東鎮○○路「笑咪咪 卡拉OK」包廂,與劉博明、徐宥杰、朱志龍、劉恆均等人飲 酒作樂。酒酣之際,徐宥杰、朱志龍與劉恆均在包廂內擲骰 子對賭,劉恆均藉故請託彭麒翰幫忙擲骰子參與賭博。嗣徐 宥杰、朱志龍以彭麒翰、劉恆均合股賭博輸 440萬元為由, 帶同彭麒翰、劉恆均前往該卡拉OK之另 1包廂,要求彭麒翰 、劉恆均各應簽立面額 220萬元本票作為賠付依據。因彭麒 翰不從,徐宥杰、朱志龍仗恃卡拉OK包廂獨立性高,旁人不 會任意進出,彭麒翰求救無門,朱志龍旋指示徐宥杰拿出空 白本票、印泥,且以人數之優勢,由劉恆均率先表態屈服而 簽立本票,再推由朱志龍向彭麒翰恫稱:「再不簽你就走不 出門口」、「不是斷手就是斷腳,反正門口就會有一堆人等 你」等語,而彭麒翰遭受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脅迫手 段,恐遭不測而不敢拒絕,不得已簽下面額220萬元之本票( 到期日99年7月18日) 1紙(未扣案),交付朱志龍。朱志龍續 向彭麒翰恫稱:「給你欠1星期,1星期後如果不還,就不要 給我遇到,如果給我遇到就帶走」等語,彭麒翰始得脫身離 去。嗣彭麒翰未於期限內給付該票面金額,劉博明、徐宥杰 、詹禎宇、朱志龍、陳皓宇與「阿刁」、另數名年籍不詳男 子,欲達到收取彭麒翰簽發之票款金額之目的,接續上開妨 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25日凌晨1時44分許,由數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分乘 3輛機車,至彭麒翰位於新竹縣 橫山鄉○○村○○街96巷 6號居所外,以潑紅色油漆、灑冥 紙之方式,恫嚇彭麒翰。朱志龍、劉博明、詹禎宇則於99年 9月28日後1週內及99年11月初,先後、分批前往彭麒翰上開
居所後方停車場,表明向彭麒翰之父彭巨廷催討上開票款金 額。徐宥杰復指示陳皓宇於99年11月 3日,在彭麒翰上開居 所附近之電線桿、公告欄上張貼「公告- 橫山:田寮坑彭姓 子弟彭○翰在外好色爛賭招搖撞騙,父母及姊姊一家人都是 幫兇。欠債不還!」等傳單,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彭麒翰 ;另指示陳皓宇、「阿刁」、另 4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於 99年11月6日凌晨1時34分許,由陳皓宇騎乘其所有之車號36 3- BRQ號重型機車、附載「阿刁」,另4名不詳男子分騎乘2 輛車號不詳機車,至彭麒翰上開居所前巷道,向停放該巷道 之車輛、毗鄰房屋潑紅色油漆、灑冥紙之方式,接續恫嚇彭 麒翰。
三、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羅利安、王紹安、陳皓宇與「紅 毛」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人,共同基於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謀議利用羅利安之舊識彭安君酒酣 賭技不佳,以強暴、脅迫其簽發本票、再追討票款而取得金 錢之方式,先由陳皓宇於99年 9月18日某時,駕彭安君之車 搭載彭安君、羅利安至新竹縣竹東鎮「愛人卡拉OK」飲酒作 樂,再於同日晚上8時許,共同前往新竹縣芎林鄉○○街1號 梁仕玄友人住處以「推筒子」方式賭博。羅利安伺機以「可 向梁仕玄借錢,贏了算我們的,輸了不用還」云云,誘惑彭 安君合股參與賭博。嗣梁仕玄以彭安君及羅利安合股賭輸「 紅毛」,加計羅利安向梁仕玄借貸賭資之數額,共計 740萬 元為由,要求彭安君、羅利安一同解決。旋由陳皓宇駕車搭 載彭安君、羅利安、梁仕玄前往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9 號「百分百撞球場」,找尋詹禎宇協商債務。翌(19)日凌晨 2 時許,彭安君、羅利安、梁仕玄、陳皓宇抵達「百分百撞 球場」,詹禎宇先假意詢問梁仕玄輸贏狀況,並以彭安君否 認有 740萬元賭債為由,通知徐宥杰、「紅毛」前來說明賭 博輸贏情事後,質疑彭安君「是不是認為梁仕玄好騙,輸了 就不認帳」,復打彭安君 1巴掌(無證據證明成傷),要求彭 安君、羅利安各應簽立面額 370萬元本票作為賠付依據;在 場之王紹安則持撞球桿將彭安君圍住。詹禎宇復向彭安君恫 稱:「今天是颱風天,如果不簽,在山上發生什麼事,警察 也不會懷疑,會以為山難」等語;王紹安亦對彭安君恫稱: 「到底要不要簽,不簽就打」等語。詹禎宇旋通知無犯意聯 絡之「菜包」攜帶空白本票、印泥到場,羅利安即佯裝表態 屈服而簽立本票,致彭安君陷於孤立無援情境,彭安君迫於 情勢,乃以本名、假身分證字號、假地址,簽立面額 370萬 元本票(未扣案)交付詹禎宇收執。詹禎宇、王紹安、梁仕玄 離去後,彭安君無意間透漏本票所填載係假資料予羅利安、
陳皓宇知悉,詎詹禎宇、王紹安、梁仕玄旋再度返回上開撞 球場,因彭安君之汽車鑰匙在陳皓宇持有中,詹禎宇遂指示 陳皓宇至彭安君車上拿取彭安君之證件核對,確認彭安君填 寫資料不實後,詹禎宇再打彭安君 1巴掌(無證據證明成傷) ,復電請友人「菜包」送來空白本票,眾人緊迫盯住彭安君 重新簽發真實年籍資料之本票,彭安君接續遭受上開加害生 命、身體安全之強暴、脅迫手段,恐遭不測而不敢拒絕,不 得已簽下面額370萬元之本票1紙(未扣案)交付予詹禎宇,詹 禎宇續向彭安君恫稱「給你3天時間籌錢,如未還錢,會來 找你」等語,始與王紹安、梁仕玄一同離去。嗣彭安君未於 期限內給付該票面金額,梁仕玄、詹禎宇、王紹安於99年 9 月24日、99年10月 4日,先後、分批前往彭安君位於新竹縣 橫山鄉○○街98號居所即「新店文具行」,向彭安君之父彭 裕文表明催討彭安君簽發之票款金額,並出示本票予彭裕文 觀看。續由8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於99年9月28日凌晨 1時 41至43分,分乘 4輛機車,至上開「新店文具行」潑灑紅色 油漆、廚餘穢物及冥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恐 嚇彭安君;另由不詳成年人,於99年10月 7日某時,至「新 店文具行」附近散發載有「號外、橫山、『新店』印刷廠文 具行、彭家第二、三代子孫好色、爛賭!!欠債不還」等字 樣之宣傳單,接續以此加害彭安君名譽之事,恫嚇彭安君。 理 由
甲、有罪(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張逸凱、張鴻鋆、彭麒翰、彭巨廷、彭安君、彭裕文、 林妍庭,及被告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 、劉恆均、羅利安、鍾定洋、王紹安、陳皓宇以證人身分,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均經依法具結,且檢察官無 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張逸凱、 張鴻鋆、彭麒翰、彭巨廷、彭安君、彭裕文,及被告劉博明 、徐宥杰、詹禎宇、王紹安、梁仕玄、朱志龍、劉恆均、羅 利安、陳皓宇均經原審或本院以證人身分傳訊,並予上訴人 即被告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劉恆均 、羅利安、王紹安、陳皓宇暨其辯護人詰問機會,其詰問權 已獲得確保;其餘部分,未經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傳喚,顯已 放棄詰問權之行使,亦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自得採為證據。 ㈡證人葉婉婷於警詢所為之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然當事人、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
之處,適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 定,得為證據。
㈢證人彭麒翰、彭巨廷、彭安君於警詢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既經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其證據 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情形 ,自無證據能力。
㈣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應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劉博明、徐宥杰、詹禎宇、王紹安、梁仕玄、朱志 龍、劉恆均、羅利安、陳皓宇固均坦承有參與上開賭博、討 債等部分行為,惟俱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均辯稱 :係張逸凱、彭麒翰、彭安君主動表示參與賭博,賭輸後自 願簽本票,渠等亦未曾以不法手段催討債務云云。經查: ㈠關於事實一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逸凱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梁仕玄於99年 6 月間,約我去「夜市人生TV PUB」喝酒,在場有劉博明 、徐宥杰、梁仕玄及「紅毛」,之後仕玄提議要玩推筒子 ,我們就開車到竹東中山國小附近一處透天厝的 4樓,劉 博明沒有跟我們去,他說要繼續留在「夜市人生TV PUB」 喝酒,到了透天厝看到詹禎宇與人玩推筒子,梁仕玄就對 詹禎宇說我們摻一腳,他們同意,當天一開始推筒子是輪 流當莊家,用現金每局數千元押注,我在旁看,後來梁仕 玄邀我與他同組,我答應,我與梁仕玄這組一開始是贏, 後來一直輸,因為想要翻本,身上現金不夠,所以「紅毛 」提議以現金1,000元當作1萬元籌碼押注,輸贏沒有直接 收錢,由徐宥杰登記在紙上,結算時我與梁仕玄共輸 200 多萬元,他們要我我與梁仕玄一人負擔一半,即 130萬元 。徐宥杰要求我及梁仕玄要簽本票,梁仕玄沒有拒絕,一 開始就同意簽,我一開始說不要,我要求打折,向徐宥杰 要求是否可以只算30萬元,徐宥杰說不行,口氣很凶,且 說「你沒有簽你出得了這個大門嗎」,還說「你沒有簽不 行」,我有點怕,我認為我不簽我出不了那個大門,詹禎 宇也有要求我簽,最後我與梁仕玄各簽 130萬元,交給徐 宥杰。簽完本票離開後,「紅毛」問我簽的 130萬元到底 怎麼辦,他說可以幫我找一個人出來喬,就跟我約隔天晚 上 8點多在「夜市人生TV PUB」。隔天我依約過去,「紅 毛」、梁仕玄、詹禎宇、劉博明在場,劉博明對我說「你 既然叫我喬, 130萬元至少要拿出80萬元」,我說80萬是 否可以再少一點,劉博明說「如是80萬元就很好講,錢拿
出來,本票就會還,如果少一點就比較難講」,我就答應 由劉博明幫我喬。那天隔 1週後也就是我簽本票到期日, 我才將事發原因告訴我父親,我父親跟我分析我當天是被 騙,我即叫梁仕玄對劉博明說不用出來喬了,過了10幾分 鐘,劉博明就打電話說「你叫我出來喬,現在又說不用我 出來喬,不是不給我面子」、「現在反過來要幫對方跟你 討債,你在那裡,你等我,我馬上過去」,沒有多久他就 到我家附近工寮,打電話叫我出來,我告訴我父親,我父 親叫我不用出去,他說他會處理,之後就是我父親出去談 ,我只知道他們後來是以30萬元處理掉等語 (詳他字卷22 1-227頁、99偵9760卷第195-196頁) 。嗣於原審審理中 結證稱:99年 6月間,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與「紅毛 」都有和我在「夜市人生TV PUB」喝酒,除了梁仕玄以外 ,之前不認識其他被告,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都有和 我在竹東鎮舊夜市透天厝玩推筒子,一開始是跟梁仕玄合 股算一家,之後就不是了,後面用千元鈔當一萬元籌碼所 以有記帳,最後結算,我輸 100多萬給徐宥杰,梁仕玄、 徐宥杰、詹禎宇說我沒簽本票不准我離開那裡,我是簽1 張本票,之後「紅毛」問我們兩個要怎麼辦,他說他找劉 博明出來講,我向劉博明說我輸了 100多萬元,劉博明說 可能要80萬元才可以處理,我後來決定不找劉博明出來喬 ,是打電話請梁仕玄轉告,當晚劉博明打電話給我說「你 叫我出來喬,現在又說不用我出來,不是不給我面子」、 「那現在反過來我要幫對方向你討債,你在哪裡,你等, 我馬上過去」,後來都是我父親出面處理等語 (詳原審卷 第193-204頁)。經核張逸凱上開證述內容,對於梁仕玄 邀約前往「夜市人生TV PUB」飲酒、前往民宅推筒子賭博 、遭徐宥杰及詹禎宇等人之恐嚇而簽立本票償還賭債、經 由「紅毛」引薦找劉博明喬賭債、最終由父親張鴻鋆出面 處理而取回本票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一致,且不悖常情 ,堪足採認為真實。
⑵被告劉博明、徐宥杰等於嗣於99年 6月中旬確有持張逸凱 所簽發之 135萬元本票至張逸凱住處,向張逸凱之父親張 鴻鋆催討債務,經張鴻鋆另委由他人出面協商,雙方同意 以30萬元解決該債務,張鴻鋆遂於99年 6月里長選舉前後 在竹東北興路某汽車修理廠,交付30萬元予劉博明,並取 回張逸凱所簽發之 135萬元本票等情,業據證人張鴻鋆於 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 (詳99偵9760號卷第 2-5頁、原審卷第205-208頁) ,核與張逸凱所述債務處 理過程相符,堪信張逸凱上開指訴並非虛妄。
⑶被告梁仕玄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們到時我問張逸凱 是否要玩推筒子,張逸凱說好,是我先下去玩,張逸凱跟 我借4、5千元,我們就一起下去玩,玩了3個小時左右」 等語(詳99偵6760卷第64頁),足見確係梁仕玄邀約張逸 凱共同賭博,其嗣辯稱係張逸凱主動說要玩云云,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張逸凱於簽發本票後,旋經由「紅毛」引薦,欲透過被告 劉博明協調債務,最後經由其父親友人介入處理,始以30 萬元解覺該債務,顯見張逸凱自始無負擔該筆賭債之意, 參以被告徐宥杰坦承張逸凱當時不願意簽 135萬元本票, 要求打折,為其所拒等語 (詳本院卷第141頁),張逸凱證 稱其係遭脅迫,不得不簽本票等語,應非無稽,被告劉博 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辯稱,係張逸凱自願簽本票 云云,要難採信。
⑸被告劉博明、梁仕玄、「紅毛」等,俱屬舊識,且劉博明 與梁仕玄交情甚佳,業據劉博明、梁仕玄供述一致;惟同 為該次賭博輸家之梁仕玄並未請劉博明出面協調債務,且 劉博明係與「紅毛」協調以30萬元和解,俟取得張鴻鋆所 交付之30萬元後,係交付「紅毛」收執,「紅毛」並支付 伊3萬元佣金,此據被告劉博明於偵查中坦認在卷(詳99偵 9760卷第60頁) ,顯見「紅毛」對張逸凱所負債務多寡 本有決定之權,其竟居間介紹劉博明出面處理,顯有可疑 ;且劉博明未替與其熟識之梁仕玄協調賭債,反為張逸凱 出面,亦違常情。復參酌被告劉博明坦承於張逸凱表達不 用伊出面協調債務後,伊很生氣,有要求張逸凱道歉等語 ,足徵劉博明與梁仕玄、詹禎宇、「紅毛」等人,自始即 有脅迫張逸凱簽本票以取得票款之犯意聯絡無疑。 ⑹被害人張逸凱於事實一所載時地,遭被告徐宥杰、詹禎宇 、「阿蘇」之脅迫而簽立本票,另被告梁仕玄則在旁擔任 被害人之角色,特意表態屈服而簽立本票,致使被害人張 逸凱更陷於孤立無援之窘境,就在被害人驚魂未定之際, 另有「紅毛」假意推薦被告劉博明出面喬事情,俟被害人 張逸凱提出80、85萬元解決之道,被告等即將遂行本票換 現金之目的,豈料被害人張逸凱與家人及時發現圈套並反 悔,被告劉博明旋即一反常態地聲稱:改為對方討債等立 場,在在顯示,被告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與 「紅毛」、「阿蘇」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互相認識他方之 行為而有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思,被告 劉博明、梁仕玄、徐宥杰、詹禎宇與「紅毛」、「阿蘇」 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應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其等對其中任
何一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所實施之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 之責。
㈡關於事實二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彭麒翰於偵訊中證述:99年 7月10日晚上, 劉博明約我到竹東鎮「笑咪咪卡拉OK店」為徐宥杰慶生, 我到時,朱志龍、劉恆均在那裡玩骰子,我坐在劉恆均旁 邊,他一直輸,他叫我擲2、3次骰子轉轉手氣,我幫他擲 了2把,但那2把都輸,輸了 3萬元,之我就出去與朋友彭 梓恩聊天,回到包廂後,劉恆均就對我說輸了 440萬元, 叫我要出一半,我不願意,我認為不是和劉恆均合股,但 劉恆均一直說是合股,朱志龍、徐宥杰就將我及劉恆均帶 到另一包廂,朱志龍說我有玩也要出一半,朱志龍就要求 我簽本票,我不願意簽本票,朱志龍指示徐宥杰拿出空白 本票、印泥,徐宥杰就自他自己身上拿出一整本的空白本 票、圓形印泥,劉恆均一直說「可不可以不要這樣,大家 都是認識的」,後來就說「好啦、好啦、我簽」,我還是 不願意簽,但是朱志龍說「你再不簽你就走不出門口,你 不是斷手就是斷腳,反正門口就會有一堆人等你」,我害 怕就簽了面額 220萬元的本票,朱志龍要求我在本票到期 日寫1週後即99年7月18日,本票由朱志龍收走,我要離開 前,朱志龍對我說給我欠一個星期,一個星期後如果不還 ,我就不要給他遇到,如果給他遇到就要將我帶走等語。 我與劉恆均從包廂出來時,原本包廂的人都走了,劉恆均 問我車子在那裡,我說在小樂檳榔攤,他就將我載到小樂 檳榔攤,到了之後,劉博明已在那裡,我就告訴劉博明我 輸錢了。之後我在 7月11日晚上就告訴我姊姊,我姊姊再 告訴我父母,我於 7月12日晚上就跑走了,因為我擔心他 們會來家裡討債。我逃跑之前沒有欠其他債務,只剩這筆 債,其他之前賭債都已清償等語(詳他字卷第199-204頁、 99偵9760號卷第193-195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99年 7月10日劉博明打電話找我去幫徐宥杰慶生,到場後 ,看到劉恆均與朱志龍在玩骰子,劉恆均坐在我旁邊,他 說他手氣不好,叫我跟他一起擲骰子,後來劉恆均就說輸 了440萬元,他說 1人負擔1半。後來他們把我帶到另外一 個小房間拿本票出來脅迫我簽本票,房間內有我、朱志龍 、徐宥杰、劉恆均共 4人,我有表示我不想簽本票,朱志 龍一直要我簽,還說「再不簽你就走不出門口」、「不是 斷手就是斷腳,反正門口有一堆人等你」這些話,徐宥拿 出空白本票、印泥,劉恆均與我都有簽面額 220萬元本票 ,是劉恆均先簽,由朱志龍、徐宥杰拿走所有本票,我簽
了本票後,朱志龍有跟我說「給你簽1個星期,1星期後如 果不還,就不要給我遇到,如果給我遇到就要帶走」。99 年7月間,除了這筆220萬元本票債務外,我沒有欠其他人 債務等語 (詳原審卷第75-95頁)。互核證人彭麒翰之上 開證詞內容,就其前往笑咪咪卡拉OK之原因、擲骰子、遭 朱志龍及徐宥杰之恐嚇而簽立本票償還賭債等重要情節, 前後證述一致、相符,且與常情無違,堪信屬實。至證人 彭麒翰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朱志龍沒有說不簽就不要走 到門口,不是斷手就是斷腳,門口有一堆人等著你,那時 候太多問題,我記錯人,他沒有這樣講云云。然經檢察官 反詰後,證人彭麒翰復證:我忘了是誰這樣講,當時沒有 人這樣講,是另一件債務另一個人跟我講,我忘了是誰云 云 (詳本院卷第233-234頁)。觀諸證人彭麒翰於本院之證 詞,支吾其詞、含混不清,與於偵查及原審之明確指證判 若兩人,顯有可疑,參酌彭麒翰業語被告朱志龍、劉恆均 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其嗣於本院審理所述,無非事 後迴護被告等之虛言,不足採信。
⑵彭麒翰位於新竹縣橫山鄉○○村○○街96巷 6號居所外, 於99年9月25日凌晨1時44分許、同年11月6日凌晨1時34分 許,遭人潑紅色油漆、灑冥紙;上開居所附近之電線桿, 於99年11月3日,遭人張貼內載「公告-橫山:田寮坑彭姓 子弟彭○翰在外好色爛賭招搖撞騙,父母及姊姊一家人都 是幫兇。欠債不還!」等傳單;而被告朱志龍、劉博明、 詹禎宇曾於99年9月28日後1週內及99年11月初,先後、分 批前往彭麒翰上開住處,向彭麒翰之父親彭巨廷催討該本 票票款等節,業據證人彭巨廷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審理中 證述明確 (詳他字卷第205-208頁、99偵9760卷第193頁 、原審卷第98-117頁) ;並經證人即彭麒翰之鄰居葉婉 婷亦於警詢中證稱:我位於新竹縣橫山鄉○○村○○街之 住家之鐵門、玻璃門,於99年11月 6日凌晨被潑油漆,門 口被灑冥紙,我家平日未與人結怨、欠債,鄰居之子彭麒 翰有積欠賭債等語在卷 (詳他字卷第173-174頁),復有彭 麒翰住處於99年9月25日遭潑漆、灑冥紙之現場照片8張、 彭麒翰之鄰居於99年11月 6日遭潑漆之照片12張、「公告 」傳單1張附卷可考 (詳他字卷第44-47、187-193頁),此 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⑶被告陳皓宇於原審審理以證人身分中結證稱:99年11月 3 日我有去彭麒翰住家附近貼傳單,是徐宥杰叫我去的,也 是徐宥杰給我傳單,他拿一個袋子給我,我就拿去貼,大 約貼了20張,他就說在那附近貼一貼就可以。99年11月 6
日彭麒翰、彭巨廷跟他們的鄰居住家鐵門、車子被潑漆是 我做的,這次也是徐宥杰指示我去的,我跟「阿刁」一起 去的,不知何人找「阿刁」及其他人來,不是我邀約的, 我騎機車載「阿刁」,漆跟冥紙是「阿刁」拿給我的等語 (詳原審卷第118-125頁);被告徐宥杰亦坦承確有指使 陳皓宇前去潑油漆及張貼傳單。又彭麒翰於99年 7月間簽 下 220萬元之本票後,旋逃亡不明而未清償該票款;而彭 麒翰住處於99年9月25日、11月6日遭人潑油漆、灑冥紙前 後,被告朱志龍、劉博明、詹禎宇曾先後、分批前去向彭 巨廷催討債務;且除彭麒翰所積欠之該 220萬元賭債外, 彭麒翰、彭巨廷或其鄰居並未與人結怨或欠債,此據彭麒 翰、彭巨廷、葉婉婷證述無誤,參酌被告陳皓宇為上開行 為確係受被告徐宥杰指使;另陳皓宇所張貼之公告載明「 彭○翰好色爛賭……欠債不還」等,被告徐宥杰不諱言係 指本案賭債之事 (詳本院卷第141頁反面),在在足徵該等 潑油漆、灑冥紙、貼傳單之舉,意在迫使彭麒翰支付上開 220 萬元票款,自始在劉博明、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 、劉恆均等人妨害自由犯意聯絡內,被告劉博明、徐宥杰 、詹禎宇、朱志龍、劉恆均辯稱:該等行為與渠等無關云 云,係卸責之詞。
⑷被告劉博明雖未參與本件賭博,然本件係由劉博明以幫徐 宥杰慶生為由,邀約彭麒翰至「笑咪咪卡拉OK」飲酒作樂 ,並於賭博時在場,且劉博明與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 、劉恆均等人,均屬熟識,事後復數次出面向彭巨廷催討 債務,此與事實一中,劉博明未參與賭博但扮演協商債務 之中間人角色,如出一轍,足徵劉博明與徐宥杰等人,就 以積欠賭債為由強迫彭麒翰簽本票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其辯稱未參與賭博,本件與伊無關云云,委無 可採。
⑸被害人彭麒翰於事實二所載時地,遭被告徐宥杰、朱志龍 之脅迫而簽立本票,而被告劉恆均則在旁擔任被害人之一 ,假意表態屈服而簽立本票,致使被害人彭麒翰更陷於孤 立無援之窘境;其後被告劉博明、朱志龍、詹禎宇數度持 票、委託書向彭巨廷催討彭麒翰之賭債票款;被告徐宥杰 則指示之被告陳皓宇、「阿刁」、另數名年籍不詳男子, 先後 3次以潑漆、灑冥紙、貼公告之激烈手段逼討債務, 被告等人白臉、黑臉手法盡出,欲迫使彭麒翰支付票款, 足徵被告劉博明、徐宥杰、詹禎宇、朱志龍、劉恆均、陳 皓宇與「阿刁」、另數名年籍不詳男子間,為達到收取彭 麒翰簽發之票款金額之目的,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互相認
識他方之行為而有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 思,應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其等對其中任何一人在合同意 思範圍內所實施之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⑹被告徐宥杰、朱志龍、劉恆均、劉博明於原審審理中以證 人身分所證述內容,固不否認有事實二之擲骰子賭博、前 往彭巨廷住處商討債務等情事,惟就被害人彭麒翰簽立本 票之過程、持委託書催討債務等過程,均避重就輕,另就 劉恆均證稱積欠被告朱志龍賭債、償還過程均與常情不符 ,甚而令人匪夷所思,且徐宥杰、劉恆均之證述內容,核 與其於偵訊中所述不符,經原審檢察官當庭詰問前後不符 之處,徐宥杰、劉恆均均支吾其詞,無從提出合理之解釋 ,自難採認。
㈢關於事實三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安君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99年 9月18日 下午4、5點我朋友陳皓宇、羅利安約我去竹東「愛人酒店 」喝酒,我於當日晚上6點左右喝到8點,羅利安說要去芎 林找朋友,我們 3人一起開車到芎林文化街一處透天厝, 進去後看到梁仕玄、徐宥杰、鍾定洋在打麻將,之後羅利 安問我要不要一起玩,我說我不打麻將,羅利安邀我與他 合股,我說我沒有錢,他說「贏的算是我們賺到,輸了不 用還」,我就同意,後來羅利安建議改玩推筒子,由我與 羅利安合股,之後我表示不玩,只在旁幫羅利安挪骰子及 翻牌,直到晚上11點賭局才結束,當場大家有做結算,梁 仕玄說要回竹東下公館找他哥哥幫忙處理 200萬元部分, 陳皓宇就開我的車載我們4人過去。到了該處是19日凌晨0 時許,到了下公館「百分百撞球場」,詹禎宇與王紹安在 打撞球,梁仕玄告訴詹禎宇,說我及羅利安欠他 740多萬 元,我一聽就問羅利安怎麼搞那麼多錢,羅利安說他也不 知道,我表示不出740萬元這部分,詹禎宇一聽到就打我1 巴掌,說「輸了就不認帳,贏了你一定會拿走」,詹禎宇 要求我及羅利安2人各簽370萬本票,當時陳皓宇、梁仕玄 在旁坐著沒有說什麼,王紹安拿著球桿,跟詹禎宇一起將 我、羅利安圍著,詹禎宇要求我簽本票,並說「今天是颱 風天,如果不簽,在山上發生什麼事,警察也不會懷疑, 會以為是山難」之類的話,王紹安則在旁說「你到底要不 要簽」,我只好同意簽本票,詹禎宇打電話叫人送本票、 印泥來,本票一來,羅利安就直接簽,我因害怕也簽,但 我簽假身分證、地址,詹禎宇拿到本票後,與王紹安、梁 仕玄直接離開,我、羅利安、陳皓宇留在撞球場,我告訴 羅利安我簽的本票資料是假的,不到10分鐘,詹禎宇、王
紹安、梁仕玄回撞球場,詹禎宇知道我是開車來的後,叫 陳皓宇去搜證件,後來有找到我的駕照,陳皓宇將駕照拿 給詹禎宇,詹禎宇發現我寫假資料就打我 1巴掌,又打電 話叫剛才那位送本票之人過來,詹禎宇、王紹安就盯著我 簽本票,本來我想要打手機,王紹安將我手機拿走,簽完 本票後才將我手機還我。我的本票是簽99年 9月19日,詹 禎宇收到這張本票後說給我 3天時間籌錢,如果我沒有還 錢會來找我,詹禎宇即與王紹安、梁仕玄一起離開。回去 後我就告訴我父親這個情形, 9月19日或20日早上我為了 躲避這個債務就跑到花蓮等語(詳他字卷第227-231頁、99 偵9760號卷二第187-189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9 年9月18日晚間7點多時,我與羅利安、陳皓宇 3人一起到 竹東的愛人卡拉OK喝酒,喝完酒之後,是羅利安說要去找 人,我與羅利安、陳皓宇一起到芎林文化街 1號的民宅, 陳皓宇開我的車過去,到達民宅後,汽車鑰匙由陳皓宇保 管。進去沒多久,羅利安就說要合玩推筒子,我說我沒有 錢,我也不會玩,羅利安說沒有關係,還說梁仕玄會借錢 給他,梁仕玄不敢跟他,所以我才覺得我也不會吃虧就跟 羅利安合股玩推筒子,羅利安要我負責翻牌、摸牌,我也 有擲骰子、收錢、付錢,結束之後,我有看到梁仕玄跟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