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伶即金瑞展紙業行、蔡慶華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影本。
二、金瑞展紙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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