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吳順永
巷2號
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平祥(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四
湖鄉○○村○ 鄰○○○路52巷2 號),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死
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