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原 告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嘉義縣民雄鄉○○路○段374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雲林縣政府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