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615號
ULDV,101,司促,6615,2012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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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代 理 人 佘瑞隆
楊海波
蔡婉玉


債 務 人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澤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10元,及自民國
101 年7 月1 日起至民國101 年7 月19日止,每日按55元計
算之不當得利,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10,010元及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日按55元計算之不當得利,其中自民國101 年
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不當得利部分,該請求期間尚未屆
至,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是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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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