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59號
ULDV,101,司促,5959,201207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周念江
債 務 人 陳又嘉

林連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56,353 元,
及其中①1,010,419 元、②845,934 元部分均自民國100 年
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247%、②3.210%計算之
利息,暨均自民國100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