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5號
ULDM,101,附民,25,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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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薛素尾
被 告 吳美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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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