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1575
、100 年度偵字第449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顆粒1 包(送驗淨重0.0836公克 ,驗餘淨重0.0737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中心 民國100 年10月06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869號鑑定書1 紙 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 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至 明。
三、經查:被告陳孟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 年02 月14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100 年度偵字第44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見 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卷第28頁)。又被告於 上開案件遭查扣之顆粒1 包(送驗淨重0.0836公克,驗餘淨 重0.0737公克),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前揭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雲林 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4497號卷第42頁),依同條例之規定 ,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
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