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如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 年度執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如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如芬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如芬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 號1 至編號2 及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以 99年度訴字第788 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3 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 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 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788 號、101 年 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3 年加計後之總和 ,即4 年2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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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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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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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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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9 月13日 │99年9 月13日 │99年8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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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0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506號 │99年度偵字第5647號、第6034│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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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8 號 │99年度訴字第788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14號 │
│ ├───┼─────────────┼─────────────┼─────────────┤
│ │日 期│99年12月1 日 │99年12月1 日 │101 年6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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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8 號 │99年度訴字第788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14號 │
│ ├───┼─────────────┼─────────────┼─────────────┤
│ │日 期│99年12月16日 │99年12月16日 │101 年6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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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緝字第│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緝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14│
│ │ 83號〈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 83號〈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 65號。 │
│ │ 助字第97號〉(尚未執行完│ 助字第97號〉(尚未執行完│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畢,聲請書誤載為執畢)。│ 畢,聲請書誤載為執畢)。│ 期徒刑3 年。 │
│ │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期徒刑1 年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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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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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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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7 月 │(以下空白)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 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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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647號、第6034│ │ │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14號 │ │ │
│ ├───┼─────────────┼─────────────┼─────────────┤
│ │日 期│101 年6 月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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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14號 │ │ │
│ ├───┼─────────────┼─────────────┼─────────────┤
│ │日 期│101 年6 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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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14│ │ │
│ │ 65號。 │ │ │
│ │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3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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