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62號
ULDM,101,聲,662,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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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697 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六合彩開獎單貳張及簽注單柒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聰儀前因賭博罪,業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97 號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5 款、第8 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緩起訴 期間屆滿,扣案之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六合彩開獎單 2 張及簽注單7 張等物,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 ,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參, 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同法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扣 案之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六合彩開獎單2 張及簽注單 7 張等物,係供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附 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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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