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101年度,5號
MLDV,101,財管,5,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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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李邦
被繼承人  傅賴日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 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 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 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 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 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傅賴日妹積欠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新台幣0000000 元計利息、違約金 等,惟本案債權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7日讓與聲請人,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 ,公告在台灣新生報,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被繼承 人傅賴日妹於99年2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 承在案,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 聲請人之權利,狀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固據其提出97年度促字第1137號支付命令 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台灣新生報影本、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100 年度司執字第 19201 號執行處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 度繼字第160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然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前已向本 院聲請選定被繼承人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選定 賴良平(住苗栗縣西湖鄉高埔村7 鄰9 號)為傅賴日妹之遺 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3 號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該案號裁定1 份 附卷足憑,是以本院前既已就被繼承人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



人有所選定,本件聲請即失其必要,爰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 慶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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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