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2號
吳武順
2號
吳武宗
3號
吳秀子
吳幸勇
樓
吳鎮木
張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被 告 賴博謙
賴玄敏
兼訴訟代理 賴銑吉
人
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5,9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82,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